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人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個人投資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包括城鎮居民自建房和農民自建房。
第三條 凡在我縣境內從事私人房屋建築工程以及對私人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實施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私人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各鄉鎮村鎮建設管理站業務指導。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履行好屬地管理職責,切實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私人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私人房屋建築工程具備開工條件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額不足30萬元且建築面積不足300平方米的2層及2層以下非公共建設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但應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和相應的規劃手續。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業主申領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檔案:
(一)在城鎮或村莊規劃區內的私人房屋建築工程,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
(三)對五層以上(含五層)、框架結構或地質結構複雜的房屋建築工程,應提供有相應資質的地勘單位出具的地勘報告;
(四)提供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或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設計圖;
(五)施工場地已經具備施工條件,有與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或人員簽訂的施工契約;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具體措施,辦理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
(七)按規定應該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
第七條 地基與基礎、鋼筋混凝土等重要隱蔽工程,應對主要建築材料進行檢測,並由業主、地勘、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簽證認可,否則,不得進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八條 在施工過程中,業主、地勘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含勞務分包單位)應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第九條 對限額以上工程,地勘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檢測單位提供質優價廉的技術服務。
第十條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時,質量監督管理費按國家標準收取。
第十一條 縣內設計、檢測、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得無故拒絕私人房屋建築工程的有關業務。對無故拒絕私人房屋建築工程業務的,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取消該單位參加本行業的任何評優資格;造成嚴重影響的,對企業進行不良記錄上報,直至取消在本區域內的業務工作。
第十二條 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業主要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建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備案,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產籍手續。
第十四條 對未按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動工建設的,由縣建設局責令停工整改。否則,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由私人房屋建設工程責任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