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人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個人投資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包括城鎮居民自建房和農民自建房。
第三條 凡在我縣境內從事私人房屋建築工程以及對私人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城規劃區內的私人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並指導全縣私人房屋建築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城規劃區外的私人房屋建築工程的質量監督、施工許可及工程竣工備案工作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各鄉鎮村鎮建設管理站管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私人房屋建築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業主建設房屋建築工程的,應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有關建設手續。主要包括工程建設用地批准手續,初步設計(含方案設計)審批手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施工許可手續等。
第六條 三層以上(含三層)、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在300 平方米以上的私人房屋建築工程(以下簡稱限額以上工程)應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方可動工建設。
限額以下工程可以不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但應當辦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
第七條 業主申領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檔案:
(一)建設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縣城規劃區內的私人房屋建築工程,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
(三)對五層以上(含五層)、框架結構或地質結構複雜的房屋建築工程,應提供有相應資質的地勘單位出具的地勘報告;
(四)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檔案已按規定進行審查;
(五)施工場地已經具備施工條件,有與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契約;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具體措施,辦理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
(七)按規定應該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
第八條 地基與基礎、鋼筋混凝土等重要隱蔽工程,應對主要建築材料進行檢測,並由相應的業主、施工單位、設計、地勘、監理簽證認可。否則,不得進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九條 在施工過程中,業主、地勘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應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條 對限額以上工程,地勘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檢測單位應提供質優價廉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手續時,免收施工管理費。
質量監督管理費按國家標準下限或更優惠標準計收。
第十二條 縣內的設計、檢測、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得無故拒絕私人房屋建築工程的有關業務。對無故拒絕私人房屋建築工程有關業務的,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按規定取消該單位參加本行業的任何評優資格;造成嚴重影響的,對企業進行不良記錄上報。
第十三條 對限額以下的私人房屋建築工程,在規劃區內,業主應持有建設用地規劃和土地手續;在規劃區外,業主應持有建設用地土地手續。並應與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契約,施工單位對建築工程的質量安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竣工後,業主要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村鎮建設管理站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備案,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產籍手續。
第十六條 對未按本辦法第五條或第十三條的規定擅自動工建設的,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村鎮建設管理站責令停工整改。否則,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業主和施工單位分別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因工作不力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鳳岡縣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