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岡縣政府採購操作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鳳岡縣政府採購工作,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及相關規定製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條 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採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含預算內、預算外和其他財政性資金)進行的政府採購活動,適用本操作辦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採購單位、採購中心、採購辦在政府採購的各個環節中,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及《鳳岡縣政府採購目錄》的規定進行操作。除自行採購方式外,採購單位必須書面委託縣政府採購中心代理組織採購,確因項目技術等原因,需要委託縣政府採購中心以外的代理機構組織採購的,需分管領導和政府分管採購工作的領導簽字批准後,採購單位方可委託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採購代理機構代理組織採購,相關資料交財政局、政府採購中心和縣“五項制度”監督檢查組備案。
第四條 在同一年度內,各採購單位對同一採購項目不得採購2次以上,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採購3次及以上的,報經縣分管業務和分管採購工作的領導簽字批准,相關資料交財政局、政府採購中心和縣“五項制度”監督檢查組備案。
第五條 鼓勵採購自主創新產品,限制採購進口產品,具體要求參見《財政部關於印發<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和訂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20號)、《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進口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19號)檔案規定。
第二章 單位職責

第六條 採購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認真編制由本級財政安排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嚴格執行財政部門下達的部門預算中的政府採購預算。
(二)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核准的採購方式、採購內容和採購限額標準;
(三)按規定將採購資金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繳入政府採購專戶,若不按規定打入採購專戶的,原則上不予執行採購,確因情況特殊,需將採購資金暫緩或分期打入採購專戶的,須經分管領導及政府分管採購工作的領導簽字批准。
(四)及時向縣政府採購中心提供政府採購項目的技術資料和主要契約條款;
(五)根據評標小組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人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六)在規定時間內與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並在簽定契約後7日內將契約副本送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設在財政局)和政府採購中心備案;
(七)對所採購貨物、工程、服務組織驗收,並在驗收後5日內將驗收報告交縣採購辦和政府採購中心備案;
(八)接受監督管理,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的各項政策規定;
(九)接受並答覆供應商質疑。
第七條 縣政府採購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接受採購人委託,組織實施政府採購活動,根據採購單位提供的資料編制並負責解釋採購檔案,對採購單位提供的項目參數把關,因參數原因可能影響評標效果的,採購中心有權要求採購單位更改;
(二)嚴格執行財政部門審批的採購方式、採購預算和採購範圍,並按規定的採購程式組織採購活動;
(三)按規定在媒體上發布公告、採購信息等;
(四)做好採購活動記錄,向採購人確定的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中標(成交)通知書送採購人、財政部門備案,同時將結果通知未中標(成交)的供應商;
(五)管理政府採購檔案;
(六)接受並答覆供應商的質疑;
(七)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八)接受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及相關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
(九)建立供應商誠信檔案;
(十)加強對政府採購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縣採購辦的主要職責:
(一)匯總各採購單位的年度政府採購預算,並按部門預算的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報人大審批;
(二)審核採購人的採購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審批採購方式、採購內容、採購限額標準;
(三)按規定程式管理和撥付政府採購資金;
(四)指定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
(五)建立和管理專家庫;
(六)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及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檢查;
(七)受理供應商投訴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
(八)按政府採購專業崗位任職要求對採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
(九)接受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九條 審計機關主要負責對政府採購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條 監察機關、檢察機關主要負責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督。
第十一條 質監部門主要負責商品質量的驗收和監督。
第十二條 工商部門主要負責供應商資質的審查和監督。
第三章 政府採購運行流程

第十三條 各單位採購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屬於集中採購範圍的,必須按照以下政府採購程式進行:
(一)編制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計畫申報表;
(二)具體採購時向縣採購辦遞交採購申請,註明採購項目名稱、主要技術參數、採購數量、資金預算、資金性質,由縣財政局審核批准採購方式及資金限額;
(三)採購單位將採購資金包括上級撥付資金及時劃撥到縣政府採購資金專戶(以繳款回單為據),列入政府採購計畫;
(四)縣政府採購中心接縣財政局批文和採購單位委託手續、繳款單複印件後,及時組織實施採購活動並下達中標(成交)通知書;
(五)採購單位收到成交通知書後與供應商擬定供貨契約草案送縣政府採購中心審核後簽訂正式契約;
(六)貨到安裝結束,採購單位在縣財政局領取《驗收結算表》,組織驗收後出具驗收結算報告單;
(七)縣財政局接到縣政府採購中心出據的《政府採購成交報告》、《評標報告》和採購單位提供的《驗收結算報告》、《供貨契約》、發票複印件等資料後,根據採購單位申請,按契約約定支付款項。
第十四條 嚴格採購計畫,降低採購成本。
(一)政府採購嚴格執行年度政府採購預算與政府採購計畫,對無年度採購預算和計畫的採購項目,原則上不予採購。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採購的,須經分管領導及政府分管採購工作的領導簽字批准。
(二)政府採購實行提前申報制度。採購單位需要採購貨物、服務和工程時,應在每季度初遞交採購計畫,未在本季度列入採購計畫的,本季度不予審批採購。對部分零星貨物採取“打包”採購方式,擴大政府採購規模,減少採購活動次數,降低採購成本。

第四章 監督管理及要求


第十五條 監察、檢察、審計、質監、工商、財政等部門和“五項制度”監督檢查組要切實履行監督職能,強化對政府採購行為的有效監督,對規避政府採購或不按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式進行採購的,財政部門不予撥款,國庫集中收付中心不予報賬,紀檢監察機關追究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 採購中心對項目參數預審,提出合理化建議;
採購單位不提供項目資料或提供項目資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進行採購。
第十七條 進入專業人才庫的專業人才必須服從服務於政府採購工作,隨時聽從調度,各單位領導和工作人員不得推諉。
第十八條 對中標(成交)供應商售後服務不到位的行為,採購人作好聯繫記錄,或提供其他相關書面依據,交政府採購中心備案,對服務極差的供應商,縣政府採購中心有權拒絕參加我縣政府採購活動。
第十九條 此辦法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違反本操作細則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縣採購辦每季度應將全縣各單位執行政府採購情況書面報送縣“五項制度”監督檢查組備案,縣“五項制度”監督檢查組每季度對全縣政府採購情況採取隨機抽查的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6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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