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第 18條的規定,“驗核提前申報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件有效期以海關接受申報之日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准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另外,根據《海關總署關於採取臨時保障措施的進口商品提前報關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監函[2002]414號)的規定,“凡實施臨時保障措施的商品,除享受便捷通關措施的企業外,一律不允許提前申報。”
時限要求
進口貨物可以在貨物起運後、抵港前,且進境艙單已傳輸到海關並經海關確認後(無艙單提前申報的情況除外),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代理人可以向海關申報(包括電子申報和紙面申報);出口貨物需在運入海關監管場所前 3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關申報。也就是說,“提前申報”的“提前”並非無限期的提前。實踐中有的企業為了使手中持有的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通關,會提前很長時間甚至是半年或一年向海關申報。這是嚴重違反海關管理規定的行為,海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