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全縣農村經濟發展,促進農業結構調整,改變土地承包地塊零散、管理粗放、效益低下的現狀,提高土地規模效益,增加農民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省市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經縣政府研究,對全縣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土地流轉目標
解決農村部分耕地荒蕪和半荒蕪問題,推動土地向經營大戶和科技示範戶集中,實現農業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和農民收入穩步增長。
二、土地流轉原則
(一)土地流轉必須遵循“平等協商、自願、依法、有償、有序”的原則,遵重農民意願,流轉的收益屬於農民,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占用和扣繳。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受讓方必須有農業經營能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依法履行備案手續。
(三)規範運作和因地制宜原則。流轉雙方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規範運作,簽訂經營權流轉契約。契約應當明確雙方責、權、利,同時要大膽探索,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最佳流轉規模和形式。
三、土地流轉重點
(一)交通便利及基礎設施較好,便於搞規模開發的連片土地;
(二)未發包和退耕還林的土地;
(三)撂荒、半荒蕪和產出率較低的土地;
(四)長期在外務工經商無勞力耕種的土地。
四、土地流轉程式
(一)協定雙方向村委會提出流轉申請,同時報草擬的流轉契約;
(二)流轉雙方(必須由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契約,不得由村委代表承包農戶,也不得由村委會代表租賃方簽訂契約),簽訂規範的土地流轉契約,並由村委會蓋章同意後再報鄉鎮農經(技)站鑑證備案,有條件的地方可經縣公證部門公證;
(三)鄉鎮農經(技)站將土地流轉情況記入土地承包契約和土地經營權證書中的流轉表,對土地流轉情況登記造冊歸檔並妥善保管。
五、土地流轉形式
(一)轉包。指承包方將部份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契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二)出租。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契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三)互換。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託管。指人少地多無力耕種,或進城務工經商又不願放棄土地使用權的農戶,將承包的土地委託給他人代替耕種,委託代耕一年以內的可採取口頭方式相約,一年以上應當簽訂書面契約。
(五)轉讓。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契約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係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六)入股。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七)抵押。按照《擔保法》規定,承包方經集體同意,將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方式承包並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荒灘、荒水、荒地的使用權,向債權人提供債務擔保。承包方到期未償還債務的,債權人依法將抵押的承包地使用權拍賣,以其所得價款實現抵押權。農戶承包集體的耕地、所有權有爭議的土地和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等集體土地不得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集體與承包方訂立的承包契約繼續履行。
(八)轉租倒包。農戶不願再承包的拋荒地、生產條件差且承包農戶無力改造的“三荒”地,經承包方同意,可集體租回,經改造開發後再發包給原承包戶。未經承包農戶同意,村組不得反租農戶承包地,不得代替農戶經營土地,不得經營土地租賃業務。
在土地流轉方式上要因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各鄉鎮和縣直部門要支持和鼓勵專業技術人員、下崗職工、停薪留職人員、工商企業主等大面積承包土地,發展高效種養業。為讓更多的土地向種田能手、養殖大戶和農業龍頭企業、核心示範基地集中,要支持和鼓勵農民興辦二、三產業,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對種養殖業占地,一律視為農業占地,但不得破壞土地的耕作層,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永久性、經營性設施的,其占地應視為非農業占地,應當報請土地主管部門審批。
六、政策措施
(一)加快農村二、三產業發展,鼓勵農村勞動力向非農業轉移。採取技能培訓、提供信息、牽線搭橋、引導服務等多種措施輸出農村勞動力,放手發展農村第二、三次產業和個體私營經濟,轉移農業勞動力。鼓勵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經商辦企業,對全家自願放棄所有承包地從事非農產業的,可以納入城鎮低保優撫對象,其子女入學、工商營業登記、建房購房等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對全家外出委託集體代其轉包承包地使用權的,轉包費返還給原承包戶。對於土地全部流轉的農戶可以納入農村低保照顧對象。
(二)穩步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承包耕地從事農業生產的規模經營大戶,有關部門要提供技術指導服務。承包大戶從事種養業需搭建臨時簡易生產、生活設施的,有關部門要從簡辦理審批手續,流轉契約期滿立即拆除。對利用流轉土地興辦農業龍頭企業,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給予其註冊登記、辦理證照方便,只收工本費。利用流入土地發展種養業的承包大戶和個體私營企業主,生產經營中缺少資金的,信用社可按授信情況提供貸款,給予貸款金額、利率及辦理手續等方面的優惠和方便。
(三)提供農戶承包地流轉配套服務。鄉村對流轉的土地進行登記、建檔。外出農戶較多、流轉土地比較分散不便耕種的,集體出面與承包戶協商,將零散流轉承包地調整合併。農戶自願放棄承包地無人接包的,集體可以接收並實行公開發包。土地流轉比較頻繁、涉及農戶較多的地方,可建立土地流轉服務組織,促進承包地使用權流轉。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鄉、村各級領導和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搞好調查研究,結合實際情況,全面規劃,統籌安排,抓好典型,穩步實施,紮實推進。各鄉鎮黨委、政府要加強領導,建立土地流轉工作領導小組,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要通過抓點帶面,現場交流等形式,加快流轉進程。縣農辦、農業局、國土局、林業局、畜牧局、水務局、司法局等部門,要協調一致,共同搞好規劃、管理、服務工作。
(二)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對土地流轉政策的宣傳發動工作,大力宣傳農業招商的政策,鼓勵本地有經營能力的農戶擴大經營規模,有其他技能的農戶離鄉進城務工經商和從事運輸、農產品行銷等工作。新聞媒體要積極宣傳報導,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三)建立示範基地。圍繞茶葉、烤菸等產業建設,以引進農業龍頭企業為核心,每個鄉鎮建立1-2個200-1000畝連片高標準的土地流轉示範區。
(四)幹部率先垂範。鼓勵鄉村黨員幹部積極帶頭承包、領辦、參股農業項目,大力開發特色產業,形成鄉村幹部人人參與的熱潮,引導民眾搞規模化經營,開創“一村一品”、“一戶一業”的特色實體,推動農村產業結構調整,使全縣土地流轉工作步入適應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軌道。
二○○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