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定標準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資格評審條件適用於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從事實驗教學、實驗器材維修和有關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高級實驗師專業技術資格。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遵守《廣西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試行)》的規定。
任現職以來,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在規定的資歷年限內延遲申報:
一、違反黨紀、政紀,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申報;受記過處分者,延遲2年申報;受記大過處分者,延遲3年申報;受降級處分者,延遲5年申報。
二、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三、近5年內,年度考核有不稱職者,延遲1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博士學位,在實驗教學和實驗室管理崗位工作,經考核符合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的,可直接申報高級實驗師專業技術資格。
二、獲得碩士學位,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4年以上。
三、獲雙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大學本科畢業或大學普通班畢業,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
四、大學專科畢業,參加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本科或碩士研究生主要課程進修,取得4門以上課程考試合格成績,並獲得結業證書,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7年以上。
五、國家機關分流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尚無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按以下學歷、資歷要求申報:
獲得博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獲得研究生班畢業或雙學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9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1年以上;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條 外語條件
一、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B級)成績合格。
二、免試條件按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計算機套用能力條件
一、1960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三個模組)成績合格。
二、免試條件按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以來,按照上級行政部門和學校的要求,根據本專業教學科研工作的實際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並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或科研機構有關實驗項目的要求),獨立規劃實驗(教學)項目、設計實驗方案,能承擔實驗課程的教學或指導實驗。
二、主持設計與建設新的實驗室,或在改進實驗技術和儀器設備性能方面成績顯著。
三、作為主要成員,參加過自治區級以上科研項目的全過程研究開發工作,並取得多項成果,或在本學科領域開展科研工作,發表較高水平的學術論文或出版著作(含實驗教材和實驗指導書)。
四、指導或培養過初級實驗技術人員1年以上,並取得較好成效。
第八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以來,完成學校規定的實驗教學工作量,年度實驗工作質量評估或年度考核為良好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實驗教學效果好,在實驗研究上有較深的造詣,並公開發表1篇以上實驗教學研究論文;或獲得過自治區級以上教學或實驗室工作獎勵。
二、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或獲自治區級教學成果獎三等獎以上1項。
三、獲國家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發明獎、星火獎、社會科學獎及其他專業獎項,或獲自治區級上述獎項三等獎以上1項。
四、獨立承擔過重要實驗裝置的研製,已投入使用,效果良好,或成功設計、改進關鍵性實驗技術和裝置,使用效果良好。
第九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完成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發表在專業核心期刊上。
二、公開出版的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專著、譯著或教材(含實驗教材和實驗指導書,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1部,並在國內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1篇。
第十條 破格條件
不具備第三條規定的學歷(學位)條件,但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或具備規定的學歷(學位)條件,不具備規定的資歷條件,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3年以上,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優秀1次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一、具備下列條件1項以上:
(一)獲國家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社會科學獎、發明獎、星火獎及或其他國家級專業獎。
(二)獲自治區級科技進步獎、社會科學獎或其他自治區專業獎二等獎以上。
(三)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或獲自治區級教學成果獎二等獎以上。
(四)從國外學成歸國,在所學的領域中有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確認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主要完成人,2位同行研究員或教授書面鑑定),回國後繼續該領域研究,並有較大進展者。
二、具備下列條件2項以上:
(一)作為主要參加者,參與完成自治區級以上科研項目(課題)2項以上。
(二)獲自治區級教學成果獎三等獎,或獲自治區級科技進步獎、社會科學獎或其他自治區級專業獎項三等獎。
(三)在公開發行的國核心心期刊或國外權威刊物上發表高水平的學術論文(著作):在第九條要求的基礎上,增加2篇論文(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四)在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中成績顯著,被自治區級主管部門評為實驗室工作先進個人,或所負責的實驗室通過自治區級主管部門評估並被自治區級主管部門評為先進實驗室。
(五)在科技開發、成果轉化、產業經營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直接解決生產建設中重大的技術問題,並取得明顯的社會、經濟效益,獲得直接經濟效益為年純利潤30萬元以上。
(六)獲全國優秀教師或自治區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
第十一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並能提交規定的申報材料者,可申報高級實驗師專業技術資格,並按規定的程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審會不予評審。
二、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與本條件不一致的,以本條件為準。
三、本條件由自治區職改辦、自治區教育廳職改辦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四、本資格評審條件的特定解釋:
(一)本資格評審條件中所規定的思想政治條件、學歷(學位)、資歷、外語、計算機、繼續教育、工作經歷、業績成果、論文(專著)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二)本資格評審條件中所規定的“學歷”,是指國家承認的國民教育序列的學歷。
(三)本資格評審條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級。
(四)“著作”是指公開出版的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專著、譯著或教材。“論文”是指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或出版物上發表的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術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