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 年規定:中央各部委直屬高等學校的畢業生由中央統一分配,地方所屬高等學校的畢業生由中央與地方分成分配。1962 年起取消這一辦法,仍實行全國統籌安排。“文革”期間,分配製度遭破壞。1966 年畢業生分配工作中斷 1 年,其後,一批畢業生被安排到農場,分配到其他單位的畢業生亦存在用非所學的情況。1973—1979 年實行畢業生一般回原單位、原地區工作,少數由國家統一分配的辦法。1982 年後實行“在國家統一計畫下抽成調劑、分級安排”的辦法,即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畢業生由國家直接分配,並給予學校所在地區適當留成;中央業務部門所屬學校畢業生由國家、學校主管部門及學校所在地區分成分配;省、市、自治區所屬高等學校畢業生原則上由地方自行分配。80 年代初期開始,一些高等學校陸續試行“供需見面”、“招聘、推薦與考核錄用相結合”等各種改革辦法。1985 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要求改變“畢業生全部由國家包下來分配的辦法”,提出並於 80 年代中期開始實行以下三種辦法:(1)按國家計畫招收的學生畢業時在國家計畫指導下,由本人選報志願,學校推薦,用人單位擇優錄用,其中定向招收者,到定向地區或單位工作;(2)接受委託招收的學生畢業後按契約規定到委託單位工作;(3)自費生畢業後由學校推薦就業或自謀職業。中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自 1956 年起,除個別時期外,由國家計畫委員會和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分工主管。前者負責制定分配計畫,後者負責制定調配計畫和組織派遣工作。由地方分配者亦由地方計畫委員會與教育(高等教育)或人事廳、局照此分工主管。自 1986 年起改為中央統由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地方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其主管部門。畢業研究生的分配辦法參見“畢業研究生分配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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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研究文集
書名: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研究文集 改革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的實施辦法 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的改革成就與展望
書籍簡介 作者自述 書籍目錄 原文摘錄 -
畢業生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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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廣義名詞解釋]
三年以上,招收大學和專門學院畢業生和同等學歷者,與中國科學院及其他研究機構配合,培養高等學校的師資和科學研究人才”。這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一個關於...人才。1953年,國家高等教育部發布了《高等學校培養研究生暫行辦法(草案...
發展歷史 培養目標與分類 報考條件 統招研究生 在職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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