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

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國家對高等學校畢業生實行有計畫分配的制度。對本、專科畢業生,1950—1951 年實行政府招聘,大行政區負責分配,有關大區之間進行調劑的辦法,願自謀職業者,可聽由自行處理。1952 年起,改為畢業生全部由政府分配工作,不服從分配者,取消其分配資格。1952— 1958 年先後由人事部、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國家計畫委員會編制全國畢業生分配方案及按學校單位制定調配計畫,報政務院(國務院)批准後,由學校或其所在地的省(市)人事部門負責確定分配名單及派遣工作。

1959 年規定:中央各部委直屬高等學校的畢業生由中央統一分配,地方所屬高等學校的畢業生由中央與地方分成分配。1962 年起取消這一辦法,仍實行全國統籌安排。“文革”期間,分配製度遭破壞。1966 年畢業生分配工作中斷 1 年,其後,一批畢業生被安排到農場,分配到其他單位的畢業生亦存在用非所學的情況。1973—1979 年實行畢業生一般回原單位、原地區工作,少數由國家統一分配的辦法。1982 年後實行“在國家統一計畫下抽成調劑、分級安排”的辦法,即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畢業生由國家直接分配,並給予學校所在地區適當留成;中央業務部門所屬學校畢業生由國家、學校主管部門及學校所在地區分成分配;省、市、自治區所屬高等學校畢業生原則上由地方自行分配。80 年代初期開始,一些高等學校陸續試行“供需見面”、“招聘、推薦與考核錄用相結合”等各種改革辦法。1985 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要求改變“畢業生全部由國家包下來分配的辦法”,提出並於 80 年代中期開始實行以下三種辦法:(1)按國家計畫招收的學生畢業時在國家計畫指導下,由本人選報志願,學校推薦,用人單位擇優錄用,其中定向招收者,到定向地區或單位工作;(2)接受委託招收的學生畢業後按契約規定到委託單位工作;(3)自費生畢業後由學校推薦就業或自謀職業。中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自 1956 年起,除個別時期外,由國家計畫委員會和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分工主管。前者負責制定分配計畫,後者負責制定調配計畫和組織派遣工作。由地方分配者亦由地方計畫委員會與教育(高等教育)或人事廳、局照此分工主管。自 1986 年起改為中央統由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地方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其主管部門。畢業研究生的分配辦法參見“畢業研究生分配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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