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審依據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企業應提出複審申請(複審申請書同附2)。
複審材料
1 、出具高新技術企業三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審計報告;
2 、出具高新技術企業三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經費專項審計報告;
3 、出具高新技術企業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4 、出具高新技術企業三年研究開發項目的創新活動證明材料:包括智慧財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協定、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含計畫單列市)以上科技計畫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5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並由認定辦公室重新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高新技術企業複審是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做出的對高新技術企業重新獲高新資格的必經程式。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企業應提出複審申請(複審申請書同附2),不提出複審申請或複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2.高新技術企業複審須提交近三個會計年度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經具有資質並符合本《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複審時應對照《認定辦法》第十條進行審查,重點審查第(四)款。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智慧財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並由認定機構重新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公章)。
通過複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後,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初次申請辦理。
複審重要提示
(一)企業必須在高企工作網上查詢確認申請材料已經成功提交後方可到視窗提交紙質材料,否則申請將無法進入複審程式。
(二)企業必須認真核查,確保《複審申請表》中的數據和審計報告數據以及申報系統中提交的數據保持一致,否則按無效申請處理,不予評審。
(三)企業須認真核查財務數據,確保各種報告及報表之間的數據前後一致,如存在差異的須在其他證明材料中提供合理的書面解釋,否則按無效申請處理,不予評審。
(四)稅務部門將對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銷售收入和申報所得稅銷售收入進行核查比對,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銷售收入與申報所得稅銷售收入有差異的,須在其他證明材料中提供書面說明。
(五)專項審計報告應體現《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須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總體情況、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和服務收入明細、近三年的研究開發投入總體情況和按年度分項目、分經費科目的研究開發費用明細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