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梳理
人物生平
1964年11月10日,高承勇出生在甘肅省蘭州市榆中縣青城鎮城河村。
1984年,參加高考落榜,復讀後再次落榜。此後曾外出打工,販賣過管制刀具。
1986年-1987年,與張姓女子在榆中縣青城鎮結婚。親戚稱,結婚後,高承勇開始外出打工。其大兒子稱,高承勇曾在青海、內蒙古打工。
1988年5月26日,在白銀市,24歲的高承勇首次殺人,此後多次作案。同一年,高承勇的大兒子出生。
2002年2月9日,高承勇最後一次在白銀市作案。同一年,高承勇兒子到白銀市讀中學,其妻陪讀,全家離開榆中縣。
2015年初左右,高承勇來到白銀工業學校,和妻子共同打理校內小賣部。
案件偵破
2001年8月,“8·05”系列強姦殺人案被被公安部列為督辦案件。白銀警方曾啟動全城查指紋、抽血驗DNA等排查案犯。高承勇戶籍屬於蘭州,並未錄入指紋。
2004年,公安部將白銀、包頭兩地案件併案偵查,白銀成立特偵組, 案件被定性為“性變態殺人案”。
2015年3月,甘肅省公安廳重啟偵查工作,確定犯罪嫌疑人為高承勇(男,漢族,1964年11月10日生,甘肅榆中縣人,身份證號為 620123196411100018,戶籍所在地為蘭州市榆中縣青城鎮城河村428號)。
2016年初,“8·05”系列強姦殺人案重新啟動調查。
2016年8月26日,高承勇在白銀工業學校內的小賣部被抓獲。同一天,城河村高氏家族中,多名高承勇未出五服的中年男性親戚,被叫到派出所按指紋、驗血。
2016年8月27日,警方通報“8·05”系列強姦殺人案告破。
案件後續
2017年4月24日,白銀市人民檢察院對高承勇提起公訴。
2017年7月18日至19日,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2018年3月30日,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高承勇被判死刑。
2019年1月3日,高承勇被執行死刑。
生活背景
據高承勇家族的長輩說,高承勇自小話不多,人很穩當。高承勇有兩個兒子,學習成績優異。大兒子研究生畢業,如今在國內一家科研單位工作,二兒子本科畢業後也找了一份不錯的工作。落網前,高承勇和妻子承包了白銀市工業學校學生服務部。高承勇就是在那裡被警方帶走的。
高承勇的妻子張清鳳至今都無法想像,和自己生活30年的丈夫竟是“殺人狂魔”。但想起十幾天前,警方給丈夫抽血,說要做DNA對比時,高承勇慌張的眼神和之後的失常反應,讓她不得不信。
張清鳳說,“那天抽血後,他就好像心不在焉,晚上吃飯時手有點抖,我還擔心他病了,問他咋了,他說沒事,可能是白天搬東西累了,我就沒有在意。”張清鳳說,在這之前,一直都很穩重的丈夫在最近兩三個月,有那么幾次失眠,此前從來沒有過。
作案歷程
第一起案件:1988年的5月26日下午5點多,甘肅省白銀市23 歲的女職工白某被害於白銀區的家中。
第二起案件:1994年7月27日下午2點50分左右,甘肅省白銀市供電局19歲的員工石某在其宿舍遇害。
第三起案件:1997年,內蒙古包頭市李某被害,高承勇開始對被害人實施姦淫犯罪。
第四起案件:1998年1月16日下午4點多,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勝利街29歲的女青年楊某在家中遇害,高承勇的犯罪行為從強姦殺人又發展為割取被害人器官。
第五起案件:1998年1月19日下午5點45分左右,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水川路的27歲女青年鄧某在家中遇害。
第六起案件:1998年7月30日下午6點多,甘肅省白銀供電局職工曾某8歲的女兒苗苗(化名)在家中遇害。
第七起案件:1998年11月30日上午11點左右,甘肅省白銀某公司女青年崔某在白銀區東山路的家中被殺害。
第八起案件:2000年11月20日上午11點多,甘肅省白銀棉紡廠28歲的女工羅某在家中被殺害。
第九起案件:2001年5月22日上午9點左右,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婦幼保健站28歲女護士張某在其水川路的家中被害。
第十起案件:2002年2月9日,甘肅省白銀市25歲的女子朱某在白銀區某賓館客房內被害。
落入法網
高承勇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間實施強姦殺人作案11起,殺死11 人,高承勇的老家榆中縣距離白銀市120公里。持續作案那十幾年,他就住在老家,每次作案就從榆中縣到白銀市區,作完案後回家繼續生活。2002年最後一起案件後,他很少在老家露面,而是在打工掙錢。這些年,高承勇隱秘地生活。被抓後,他的老婆、老鄉,都不知道發生何事,更不知道他為何被抓。
2016年8月26日,辦案民警在白銀市工業學校一小賣部內將其抓獲。經初步審訊,犯罪嫌疑人高承勇對其在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間實施強姦殺人作案11起,殺死11人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案件後續偵查預審工作正在有序進行。
追兇28年,最終幫警方抓到高承勇的關鍵信息來自指紋和DNA。當時,所有白銀市區男性戶籍居民都曾被錄入指紋、抽血驗DNA,警方試圖通過這種方法排查案犯,但一直查無此人。高承勇戶籍所在的蘭州農村,因為排查困難,當時並沒有錄入指紋。因為害怕,高承勇之前也刻意避開所有的指紋採集。
被抓的那晚,高承勇試圖自殺。頭重重地磕在審訊椅的凸起處,縫了三針。高承勇在被抓後坦承命案的所有細節,11起殺人案,他記得每一起案子的年月日,甚至幾點幾分。
2018年3月30日10時,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在該院一樓大審判法庭公開宣判被告人高承勇搶劫、故意殺人、強姦、侮辱屍體一案。
案件審理
提起公訴
2017年4月24日,甘肅白銀市人民檢察院通過官方微博發布訊息稱,白銀市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高承勇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甘肅省白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間,被告人高承勇以謀取錢財、強姦婦女、滿足變態心理為目的,在甘肅省白銀市、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採取尾隨女性、入室作案等方式,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及侮辱屍體犯罪,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承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以暴力手段強姦婦女、劫取財物,侮辱及故意毀壞屍體,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及侮辱屍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判處。
一審開庭
2017年7月18日上午9時,因涉及大量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被告人高承勇涉嫌故意殺人、強姦、搶劫、侮辱屍體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將於在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
甘肅省白銀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間,被告人高承勇以謀取錢財、強姦婦女、滿足變態心理為目的,在甘肅省白銀市、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採取尾隨女性、入室作案等方式,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及侮辱屍體犯罪,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承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以暴力手段強姦婦女、劫取財物,侮辱及故意毀壞屍體,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及侮辱屍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高承勇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
庭審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各方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合議庭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等程式進行庭審。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機關就指控的犯罪事實,向被告人高承勇逐一作了法庭訊問,並出示宣讀了物證、報案材料、戶籍證明、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和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及被告人高承勇的供述與辯解等相關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公訴人所舉證據作了當庭質證;在法庭辯論階段,被告人高承勇及其辯護人依法進行了辯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發表了控訴意見和民事賠償主張;被告人高承勇作了最後陳述。
庭審共持續了兩天時間。2018年7月19日下午,法庭審理結束。鑒於案情重大、疑難、複雜,該案將擇日定期公開開庭宣判。
一審宣判
2018年3月30日上午10時,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高承勇搶劫、故意殺人、強姦、侮辱屍體一案做出宣判,依法判決被告人高承勇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侮辱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同時判決被告人高承勇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物質損失。
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高承勇於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先後在甘肅省白銀市、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共作案11起,其中實施搶劫作案4起,實施搶劫、侮辱屍體作案4起,實施搶劫、故意殺人、強姦作案2起,實施搶劫、故意殺人、侮辱屍體作案1起,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高承勇的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了喪葬費以及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承勇無視國法、仇視社會、漠視生命、濫殺無辜,為滿足其非法占有目的,當場使用暴力手段或在實施盜竊犯罪時被發現,為抗拒抓捕、毀滅罪證,使用暴力手段致多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系入戶搶劫、多次搶劫、搶劫致人死亡;被告人高承勇為滅口以掩蓋其罪行,使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多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高承勇為滿足其姦淫目的,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2名被害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且系情節惡劣;被告人高承勇為滿足其侮辱、玷污屍體的變態心理,對多名女性被害人屍體加以毀損或姦污,其行為已構成侮辱屍體罪。
綜上,對被告人高承勇應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強姦罪、侮辱屍體罪數罪併罰。被告人高承勇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性質極其惡劣,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人身危險性極強,應予嚴懲。白銀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承勇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強姦罪、侮辱屍體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高承勇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或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納。被告人高承勇對因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物質損失應依法予以賠償。對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合法請求予以支持,對不符合賠償範圍、數額的不予支持。
根據被告人高承勇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四)(五)項、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一)項、第三百零二條,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二款等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高承勇當庭表示不抗訴。
執行死刑
2019年1月3日上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高承勇被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間,被告人高承勇在甘肅省白銀市、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連續實施搶劫、故意殺人、強姦、侮辱屍體犯罪,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該案案情疑難、複雜,社會影響重大,輿論關注度高。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7月18日至19日對本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意見,並對全案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進行了認真審查、研究。2018年3月30日,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高承勇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侮辱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覆核,同意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訊問了被告人,並於近日裁定核准高承勇死刑。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向高承勇宣告並送達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並於2019年1月3日上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高承勇執行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