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體育法》、《契約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經紀人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體育經紀人的管理制度主要有:
(1)資格認定製度:根據申請人的條件、專業知識和能力,由主管機關確認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基本要求,從而對其資格予以認定。
(2)註冊登記制度:體育經紀人在獲得資格認定後,根據法律所規定的註冊登記程式、時間到相應的體育組織或經紀人聯合會註冊。
(3)保證金制度:申請人必須在註冊機構制定的賬戶存入一定的保證金,作為押金約束經紀人履行義務、規範經營,經紀人一旦違約,將從保證金中扣除部分甚至全部作為罰款,之後,經紀人必須補足保證金,否則將被取消資格。
(4)契約管理制度:為了保證經紀人和委託人雙方的合法權益,雙方必須以契約形式明確各自的責、權、利,以便受到法律保護。
(5)佣金制度:佣金是體育經紀人的主要收入來源。佣金制度主要包括收費的方式、收費標準、給付時間、佣金的請求權及喪失權等。
(6)仲裁制度:當體育經紀活動出現爭議和糾紛時,可以通過仲裁程式予以解決。該制度包括仲裁機構、仲裁程式辦法、仲裁繳費方式、仲裁期限等內容。
(7)違規處罰制度:當體育經紀人違反規定時,可以採取批評、罰款、停業、吊銷執照等方式進行處罰。
(8)培訓制度:包括在取得體育經紀人資格之前的學習培訓和體育經紀人執業過程中的培訓。管理機關組織的集中培訓學習是年度檢審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