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細則
(不同地區項目不同)
*不同地區考試項目不同,且評分標準、考試時間均有差異,須根據自身所在區域進行鑑別。
必選項目
1、立定跳遠
不用助跑從立定姿勢開始的跳遠.比賽時運動員雙腳站立的位置不限定.跳時,只準離地一次,如雙腳離地後不起跳,落下後再起跳,即為連續離地兩次,作一次試跳失敗論.在田徑訓練中經常採用. 立定跳遠是“達標”項目之一,是體育考試、會考的必測項目或選測項目。北京地區規定立定跳遠為國中升學考試體育的必測項目、高中畢業會考體育的選測項目。2、跳繩
跳繩比賽規則
一、單跳
1.將所有參賽選手分成三組,分組由各隊負責人抽籤決定。每隊有一個小裁判,每一組有一個總負責人;
2.隊員在制定的範圍內跳,若超出界線,則此次視為無效;
3.每隊每個隊員限跳15個,以搖力的形式輪流,最先完成的隊積分5分,第二名積分3分,第三名積分1分;
4.單跳限時15分鐘,如果在15分鐘內沒完成的,視為棄權,積分0分;
5.在裁判發出信號之前,運動員不得擅自動作,否則視為無效;
6.在比賽過程中,運動員進行跳躍,騰空一次,繩過一次,計數為一。
二、雙跳
1、再次抽籤,揮參賽隊分成三組,同單挑;
2.每隊隊員分成四組,每組隊員在指定的範圍內跳,若超出界線,則視為無效;
3.每隊的每組成員限跳5個,同單跳3;
4.雙跳限時15分鐘,在15分鐘內沒完成的隊,視為棄權,積分0分;
5.在裁判發出信號之前,運動員不得擅自動作,否則視為無效;
6.在比賽過程中,兩名運動員同時跳,繩過兩人腳,計數為一。
三、混跳
1.各隊負責人抽籤,分三組;2.每隊有兩人甩繩,其餘六人一次跳入,並為甩繩者轉一圈,以8字形跳。每隊所有成員完成一個8字,記為一次;
3.混跳限時15分鐘,以每隊在限定的時間內跳得次數的多少積分,第一名積5分,第二名積3分,第三名積1分;
跳繩,在中國歷史悠久,盛行於清代。
在清代北京元宵節民間娛樂時,稱跳繩為“跳百索”。濟南府《府志》中載:“每年孟春正月元旦……兒女以繩跳為戲,名曰‘跳百索’。”《松風閣詩抄》中也有記載:“白光如輪舞索童,一童舞索一童唱,一童跳入光輪中。”
當時,這種跳繩加伴唱的遊戲,娛樂性很強,對促進少年兒童發展靈敏、速度、彈跳及耐力等身體素質,皆有好處。所以,跳繩運動一直流傳至今。
3、擲實心球
(1)在堅實、平坦的地面上進行。投擲區寬度4米,長度不少於20米。實心球重量為2000克。
(2)考生面對投擲方向,兩腳前後(或左右)站立於投擲線後,雙手持球至頭上方稍後仰,採用原地的方式將球向前擲出,球出手的同時,後腳(或任一腳)可向前邁一步。
(3)投擲過程中,腳和身體其他部位觸及投擲線或投擲線前地面均為犯規。
(4)成績判定是以實心球落地痕跡的後沿至投擲線的後沿成垂直丈量,不足1厘米不予計算。
(5)考生可試擲三次,計取最好成績。
4、足球
(1)場地器材規格及設定要求
場地設定在田徑場中部的平整場地面或獨立的足球場上,表面為天然或人工草坪(不能為光滑的硬地),各場地之間相互獨立,避免考試過程中互相干擾。設定要求如下:
長30米,寬4米,場地四周設定明顯的標誌線。起點線前5米處開始設定標誌桿,標誌桿與兩側邊線相距2米,共設5根,各桿之間相距5米。起點線中間1米處為考生出發區域。
標誌桿高不低於1.2米,考試用球的規格為5號足球(其重量為396-453g,周長為680-710mm),球內氣壓符合足球競賽規則要求。
(2)測試操作規範及要求
考生聽到報號後,將球運至起點線後的出發區域並做好出發準備。發令後,考生運球向前,依次繞桿;球通過最後一個標誌桿後,考生至少觸球一次,運球通過終點線;人與球均越過終點線後,計時停止。每人測試兩次,記錄較好成績。
以秒為單位記錄測試成績,精確到小數點後1位(0.1秒),小數點後第2位數非“0”時進1。
考試犯規時,當次成績無效;兩次均犯規無成績者,只可增加一次機會;仍然犯規者,考生該項成績計0分。
(3)犯規行為
未從指定區域出發;
出發時搶跑;
手球;
漏繞標誌桿;
碰倒標誌桿;
球過最後一個標誌桿後,到達終點前,腳未觸球;
未按要求完成全程路線;
測試期間,人或球出測試區域
5、排球
(1)場地器材規格及設定要求
場地設定在地面平坦、堅實的地面上,鼓勵有條件的區縣把場地設定在體育館內。設定要求如下:
長和寬均為3米,場地四周設定明顯的標誌線;場地外圍設定判斷墊球高度的標誌物,標誌物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與同側標誌線相距0.5米;標誌物設定的高度要綜合考慮儀器設備的計數方法、排球直徑等影響因素,保證高度符合要求;標誌物設定的其他注意事項由區縣根據所選儀器設備的實際確定。男生和女生的測試場地要分別設定。
考試用球為排球(不能使用軟式排球),其重量為230-270g,周長為650-670mm,球內氣壓符合排球競賽規則要求。
(2)測試操作規範及要求
考生聽到報號後,進入測試區域,原地將球拋起,第一次墊球成功後開始計時,個人連續正面雙手墊球,要求手型正確、擊球部位準確、達到規定的高度;墊球未逾時者,球落地即為一次測試結束,逾時者,到規定時間後,考試自動結束。男生墊球的高度(從地面起至球的底部)不低於2.35米,女生不低於2.15米。測試時,方法正確,高度符合要求的墊球方能計數。計墊球的個數。每次測試的時間不超過1分鐘。每人測試兩次,記錄成績較好的一次。
考生考試時,出現球觸及標誌物等情況,造成的後果由考生負責;出現犯規行為者,儀器設備立刻停止計數,當次測試結束,墊球數量按犯規時儀器設備記錄的個數為準。
(3)犯規行為
採用傳球等方式觸球;
腳踩標誌線或出測試區域。
6、仰臥起坐
(1)測試者按照順序在測試點前排隊等候。
(2)聽候監考員指令逐個分頭刷卡錄入信息測試,進入指定測試區
(3)考生佩戴好專用腰帶準備測試。
(4)測試者脫鞋仰臥於墊上,兩腿稍分開,屈膝其呈90度角左右,兩手指交叉貼於腦後。雙腳踝關節置於勾腳支架下,以固定下肢。
(5)測試者在聽到機器下發開始指令後測試,要求快速起坐。
(6)測試滿1分鐘,測試儀器發出“嘀嘀”聲,結束動作。完成後寫卡及列印成績單結束該項測試。
自選項目
1、男生1000米和女生800米
(1)在200或400米環形跑道上進行。
(2)站立式起跑。弧形起跑線出發,起跑口令發出前越過起跑線為犯規。起跑後不分跑道。跑程中不得踏進跑道左側跑道線,不得推、拉、阻擋他人跑進,不得由他人代跑。
(3)考生跑完全程,按秒表記錄的分、秒記錄成績,不足一秒不計取。
(4)考生以15人左右編為一組,每個考生一次考試機會。
2、籃球往返運球
(1)場地器材
測試場地長20米,寬7米。起點線後5米處開始設定標誌桿,每排設定兩根,各排標誌桿底座中心點之間相距3米,共設5排;每排的兩根標誌桿底座中心點之間相距1米,距同側邊線3米。
測試器材包括秒表、發令哨、30米捲尺、標誌桿10根(桿高不低於1.2米)、籃球(符合國家標準)。設定方式如圖所示。
場地設定示意圖(“┄”為運球路線)
(2)測試方法
受試者在起(終)點線後,持球站立,聽到出發口令後,按圖中箭頭所示方向運球依次過桿。發令員發令後開表計時,受試者與球均返回起(終)點線時方可停表,計時結束。每名考生有一次測試機會。以秒為單位記錄測試成績,精確到小數點後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非“0”時進1。
(3)注意事項
①運球過程中籃球脫手後,如球仍在測試場地內,受試者可自行撿回,並在脫手處繼續運球,計時不停表。
②測試過程中出現以下現象均屬犯規行為:出發時搶跑,運球過程中雙手同時觸球、膝蓋以下身體部位觸球、漏繞標誌桿、碰倒標誌桿、人或球出測試區域、未按要求完成全程路線。
考試項目
1、北京市中考體育項目:2010年的體育考試,男女生各進行三個項目的考試,包括兩項必考項目和一項限選項目。男生的必考項目為1000米和籃球繞標誌物20米往返運球,限選項目為單槓引體向上或投擲實心球;女生的必考項目為800米和籃球繞標誌物20米往返運球,限選項目為仰臥起坐或投擲實心球。考生可以從限選項目中選擇一項。現場體育考試各單項成績滿分為10分,3個項目總計30分。
2、瀋陽市中考體育項目:男生:1000米跑、引體向上、立定跳遠。
女生:800米跑、仰臥起坐、立定跳遠。
考生須知(北京)
(一)參加體育考試應穿著運動裝、運動鞋,但鞋底不得有鐵釘、膠釘或塑膠釘。
(二)參加體育考試,考試前應做好充分的準備活動,考試後應做好整理活動。
(三)考生要認真遵守考場紀律和考試規則。尊重並服從引導員、考務員的指揮和判定。
(四)考試成績當場公布,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疑問,應立即向引導員提出,以便及時查詢。
(五)女生經期及生病受傷的考生,應及時辦理緩考手續,並按區縣考務辦公室安排的時間參加緩考。
(六)因傷病不能按規定參加考試的學生和殘疾學生應在考試前按有關規定辦理免考手續(免考申請表見附錄3)。
(七)考生(和家長)要注意考生考試前的身體狀況,保證考生不帶病、不帶傷參加考試,避免出現傷害事故。
(八)體育考試是一次性考試,沒有補考。三個項目都考完的考生,不能再申請參加緩考。
(九)考生對考務工作有意見,應通過學校向區縣考務辦公室反映;考生對考試中的舞弊行為,有權直接向區縣或市體育考試領導小組申述。
(十)現場體育考試考場為封閉考場,無專門證件、未經批准不能進入考場。
附錄:1.2010年國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成績標準(男)
2.2010年國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成績標準(女)
3.2010年國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免考申請表
4.2010年國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成績表(男)
5.2010年國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成績表(女)
2011年國中畢業升學體育現場考試成績標準(男)
1000米 (分/秒) | 籃球障礙運球(秒) | 引體向上(次) | 擲實心球(米) | 分數 |
3′37〞 | 12.1 | 13 | 10.0 | 10 |
3′40〞 | 12.3 | 12 | 9.4 | 9.5 |
3′46〞 | 12.9 | 11 | 8.6 | 9.0 |
3′52〞 | 13.3 | 10 | 8.1 | 8.5 |
4′03〞 | 14.0 | 9 | 7.8 | 8.0 |
4′13〞 | 14.4 | 8 | 7.6 | 7.5 |
4′23〞 | 15.0 | 7 | 7.4 | 7.0 |
4′36〞 | 16.1 | 6 | 6.9 | 6.5 |
4′49〞 | 16.8 | 5 | 6.6 | 6.0 |
4′52〞 | 17.2 | 4 | 6.4 | 5.5 |
4′57〞 | 17.5 | 6.0 | 5.0 | |
5′03〞 | 18.0 | 3 | 5.7 | 4.5 |
5′08〞 | 18.6 | 5.4 | 4.0 | |
5′13〞 | 19.1 | 2 | 5.1 | 3.5 |
5′18〞 | 19.7 | 4.8 | 3.0 | |
5′21〞 | 20.3 | 4.5 | 2.5 | |
5′26〞 | 21.4 | 1 | 4.1 | 2.0 |
5′29〞 | 22.5 | 3.7 | 1.5 | |
5′31〞 | 23.6 | 3.3 | 1.0 | |
5′33〞 | 24.5 | 3.0 | 0.5 |
2011年國中畢業升學體育現場考試成績標準(女)
800米 (分/秒) | 籃球障礙運球(秒) | 仰臥起坐 (次/分鐘) | 擲實心球(米) | 分數 |
3′24〞 | 13.3 | 49 | 7.6 | 10 |
3′27〞 | 13.8 | 47 | 7.4 | 9.5 |
3′30〞 | 14.5 | 44 | 7.2 | 9.0 |
3′34〞 | 15.1 | 42 | 7.0 | 8.5 |
3′42〞 | 15.9 | 40 | 6.8 | 8.0 |
3′49〞 | 16.4 | 37 | 6.6 | 7.5 |
3′55〞 | 17.1 | 34 | 6.4 | 7.0 |
4′03〞 | 18.2 | 30 | 6.0 | 6.5 |
4′12〞 | 19.1 | 27 | 5.6 | 6.0 |
4′20〞 | 19.6 | 26 | 5.5 | 5.5 |
4′25〞 | 20.1 | 25 | 5.4 | 5.0 |
4′28〞 | 20.6 | 24 | 5.3 | 4.5 |
4′32〞 | 21.0 | 23 | 5.1 | 4.0 |
4′36〞 | 21.5 | 22 | 4.9 | 3.5 |
4′40〞 | 22.0 | 21 | 4.5 | 3.0 |
4′45〞 | 22.5 | 20 | 4.3 | 2.5 |
4′50〞 | 23.0 | 19 | 4.0 | 2.0 |
4′55〞 | 23.8 | 18 | 3.8 | 1.5 |
4′58〞 | 24.9 | 17 | 3.7 | 1.0 |
5′03〞 | 25.8 | 16 | 3.6 | 0.5 |
二、考核對象
北京市國中學段的所有學生。2009年9月1日以後新入學學生的過程性考核時間為:初一年級至初三年級上學期,共5個學期,初三年級下學期不再進行過程性考核;2009年9月1日新升入初二年級的學生,其初二和初三年級各學期均須進行過程性考核;2009年9月1日新升入初三年級的學生,其初三年級兩個學期必須進行過程性考核。
三、成績的組成
各學期的過程性考核成績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學生學習態度的考核成績,主要考核體育課的出勤率;另一部分是平時體育課學業水平成績,主要考核體育課堂教學目標的達成情況;兩部分的考核成績相加除以2,即為學生該學期的考核成績。學生每學期的考核成績必須如實保留,不能對小數點後的數字進行取捨。最後一學期的過程性考核成績確定後,累加各學期考核成績,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統一處理,處理後的分數為學生過程性考核的最終成績。
(一)2009年9月1日以後新入學的學生,過程性考核成績組成如下:
初一年級 | 初二年級 | 初三年級 | |||
分數分布 | 上學期 (2分) | 下學期 (2分) | 上學期 (2分) | 下學期 (2分) | 上學期 (2分) |
考核得分 | A | B | C | D | E |
最終得分 | Z=A+B+C+D+E |
過程性考核的最終成績為5個學期過程性考核成績之和。
(二)2009年9月1日新升入初二年級的學生,用過渡性管理辦法,其過程性考核成績組成如下:
初二年級 | 初三年級 | |||
分數分布 | 上學期 (2.5分) | 下學期 (2.5分) | 上學期 (2.5分) | 下學期 (2.5分) |
考核得分 | C | D | E | F |
最終得分 | Z=C+D+E+F |
過程性考核的最終成績為4個學期過程性考核成績之和。
(三)2009年9月1日新升入初三年級的學生,用過渡性管理辦法,其初三年級一年的過程性考核成績即為最終過程性考核成績。
初三年級 | ||
分數分布 | 上學期(5分) | 下學期(5分) |
考核得分 | E | F |
最終得分 | Z=E+F |
四、考核標準
目前處於不同年級的學生,每學期的過程性考核分值不一樣,具體考核標準如下:
(一)出勤率的考核標準。
1.2009年9月1日新入學的學生
出勤率(X) | X≥98% | 90%≤X<98% | 80%≤X<90% | 70%≤X<80% | X<70% |
對應分值(Z) | 2 | 1.5 | 1 | 0.5 | 0 |
2.2009年9月1日新升入初二年級的學生
出勤率(X) | X≥98% | 90%≤X<98% | 80%≤X<90% | 70%≤X<80% | X<70% |
對應分值(Z) | 2.5 | 2 | 1.5 | 1 | 0 |
3.2009年9月1日新升入初三年級的學生
出勤率(X) | X≥98% | 90%≤X<98% | 80%≤X<90% | 70%≤X<80% | X<70% |
對應分值(Z) | 5 | 4 | 3 | 2 | 0 |
在出勤率的記錄過程中,除因公請假外,任何形式的缺課行為均視為缺勤。
(2)平時體育課學業水平考核標準。
平時體育課學業水平考核主要依據體育教師在體育課中所教授的符合《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水平四)中規定的運動技能領域內容及《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中身體素質和運動能力測試內容。每學期的考核內容不得少於4項,且所考的4項內容必須分別屬於不同的運動項目,以保證課程標準的有效實施。
體育課成績的考核形式分為單元考核和學期考核。其基本要求是:
1.根據現行《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及國家審定的配套教材、學年教學計畫和學期教學計畫以及單元教學內容,確定考核項目,在單元教學結束時進行考核。考核必須在體育教研組的統一組織下進行,參與評分的教師不得低於3人,以百分制記錄學生的考核成績,學生的考核得分為3位教師評分之和的平均數,小數點後的數字非“0”者,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處理。
2.學期末根據已考核項目的成績,評定學生的學期成績及對應等級,並根據等級評定最終考核分數。具體辦法為所考核項目得分之和的平均數即為學生考核的百分製成績(小數點後的數字非“0”者,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處理),根據百分製成績確定評價等級,對應的等級分別為:優秀(85—100分)、良好(75—84分)、及格(60—74分)、不及格(59分以下);對應的學期考核分數具體如下:
(1)2009年9月1日新入學的學生
等級(X) | 優秀 | 良好 | 及格 | 不及格 |
對應分值(Z) | 2 | 1.5 | 1 | 0 |
(2)2009年9月1日新升入初二年級的學生
等級(X) | 優秀 | 良好 | 及格 | 不及格 |
對應分值(Z) | 2.5 | 2 | 1.5 | 0 |
(3)2009年9月1日新升入初三年級的學生
等級(X) | 優秀 | 良好 | 及格 | 不及格 |
對應分值(Z) | 5 | 3.5 | 2 | 0 |
五、關於殘疾學生過程性考核的有關規定
因殘疾喪失運動能力而不能參加體育考試的免考學生,應當憑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殘疾證書辦理相關手續(並存入學生檔案),過程性考核成績按以下標準進行評定:
(一)屬重度(一級)殘疾和中度(二級)殘疾的學生,不要求參加體育鍛鍊,過程性考核直接計滿分10分。
(二)輕度(三級)殘疾者,學校不對其體育課成績進行具體考核,但有義務根據這類學生的具體情況為其提供鍛鍊時間和內容(並有詳細記錄)。該類學生應保證參加每周3學時的體育鍛鍊,平均每學期參加體育鍛鍊時間達到50學時者,過程性考核成績記滿分10分;平均每學期參加體育鍛鍊時間超過30學時而不足50學時者,過程性考核成績記8分;平均每學期參加體育鍛鍊時間超過10學時而不足30學時者,過程性考核成績記7分。未按要求參加體育鍛鍊或每學期參加鍛鍊時間平均不足10學時者,過程性考核按總分的60%(6分)記錄。
(三)其他無殘疾證書而辦理免考免修體育的學生均按因病免考免修體育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