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國清

駱國清

駱國清,男,漢族,福建泉州市惠安縣張坂鎮人,1952年11月出生,1973年10月入黨,大學學歷,空軍雷達學院雷達工程管理科學專業畢業。曾任中共南安市委書記、中共泉州市委常委、泉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3年08月,違紀被查。 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2014年1月24日,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2015年1月9日,福建龍巖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 2017年10月25日,三明市中院刑事裁定,對罪犯駱國清不予減刑。

基本信息

人物簡歷

1972年12月入伍,1996年11月轉業地方工作,

歷任泉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正處級)、市政府辦公室黨組成員,

泉州市清蒙科技工業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泉州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市政府辦公室黨組書記、市政府辦公室系統黨委書記,

泉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副廳級)、黨組成員。

2005年06月任南安市委書記。

2005年11月任泉州市委常委、南安市委書記。

2011年02月,駱國清再次被補選為泉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後同時擔任泉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12年1月退休。

駱國清 駱國清
駱國清 駱國清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3年08月涉嫌嚴重違紀問題被福建省紀委立案調查。

依法逮捕

因駱國清犯受賄罪於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開除黨籍

2014年01月24日,原福建省泉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駱國清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福建省紀委發布的訊息稱,經查,駱國清在擔任泉州市委常委、南安市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錢款;收受禮品禮金。駱國清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法違紀並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福建省紀委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駱國清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判決

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岩刑初字第23號刑事判決:

一、以被告人駱國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28年9月11日止),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0000元。

二、已追繳的贓款贓物,總計折合人民幣九百零九萬三千一百九十四點五元,其中贓款人民幣六百五十萬元、一百六十四萬港元、十萬美元,贓物“ZiJin”黃金金錠三塊(價值人民幣四十萬五千二百七十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悔過交代

“2013年7月21日晚,當我踏進審查室那一刻,真是天崩地裂,整個人都徹底崩潰了,淚流滿面,悲痛欲絕……悔恨交加。”駱國清在悔過書中寫道。 其實,當駱國清指使其司機驅車在泉州後渚大橋以100多公里時速倉惶逃竄,最終被攔截帶走之時,其內心已然崩潰。

在接受審查的日子裡,駱國清終日以淚洗面,短時間內交代出其在任職期間收受多名企業主1300多萬元錢款的事實。2013年12月,駱國清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2015年1月9日,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駱國清有期徒刑15年,沒收犯罪所得。

向組織交代完一切,駱國清一身輕鬆。“組織上對我的查處,是正確的,應該的。要不然在我的晚年生活中,直到我生命終結前,我將是恐慌的,不得安寧的,會受到自己良心的譴責。”

不予減刑

2017年10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本院認為,罪犯駱國清雖在服刑期間改造表現較好,但其原系廳局級領導幹部,原判財產刑數額大,所犯職務犯罪罪行社會影響大,本次報請減刑未能積極履行財產性判項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綜合考量罪犯駱國清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等因素,罪犯駱國清尚不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駱國清不予減刑。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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