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文化部監察局參與文化部文藝評獎評審活動監督工作暫行辦法

為落實文化部黨組關於駐部監察局參與文化部大型業務活動監督,為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事業繁榮發展服務的指示精神,保證文化部文藝評獎評審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規範駐部監察局工作人員參與監督工作行為,根據《行政監察法》,制定本辦法。

所屬區域

中國

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部文藝評獎評審活動是指由文化部主辦的全國性的文化藝術評獎、評審、比賽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監督是指對文化部文藝評獎評審活動程式制定及運作過程跟蹤查看並督促實施的參與行為。

第四條 參與文化部文藝評獎評審活動監督工作應遵循客觀、公正、不干涉業務活動的原則。

第五條 駐部監察局根據文化部當年文藝評獎評審活動計畫安排,商有關司局後,確定參與監督的事項。

第六條 監督職責:

(一)監督主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制定和執行評獎評審辦法、比賽規則等規範性檔案的情況,重點監督執行規定程式的情況;

(二)受理與主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關的檢舉控告;

(三)協調處理其他有礙文藝評獎評審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情況和問題。

第七條 監督程式:

(一)監督人員應根據所監督活動的要求,熟悉掌握相關政策法規及評獎評審辦法、比賽規則等規範性檔案,依法進行監督;

(二)監督人員應參加主辦單位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監督人員應現場查驗評獎評審活動的投票計分情況,並簽署監督意見;

(四)監督人員在評獎評審活動結束後,應及時寫出工作情況報告。

第八條 監督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堅持原則,實事求是,謙虛謹慎,清正廉潔。

第九條 主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督人員應予以提醒、糾正或制止;情節嚴重構成違紀或違法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拒絕、阻撓監督人員進行監督的;

(二)未嚴格執行評獎評審辦法、比賽規則等規範性檔案的;

(三)有徇私舞弊行為的;

(四)其他有礙文藝評獎評審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行為的。

第十條 監督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構成違紀或違法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採取措施,致使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縱容、包庇違紀違法行為的;

(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四)泄露保密事項的;

(五)其他有礙文藝評獎評審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行為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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