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訴訟請求

駁回訴訟請求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解釋

駁回訴訟請求是你的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維護,是實體問題,通俗說就是作為原告的你沒有告贏。

駁回訴訟請求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案後,通過開庭審理,依據查清的法律事實,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一種常見的判決形式。

法律特徵

駁回訴訟請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2、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意義上的即勝訴權的否定;

3、不僅適用於一審程式,而且適用於第二審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

4、既適用於原告及提起反訴的被告,也適用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5、只能適用書面判決形式;

6、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抗訴或申請再審。

法律後果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你有新證據,在判決書生效前你可以抗訴;在抗訴期過後你可以申請再審。

駁回情況

下列情況可能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一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並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作實質性的審查,該“事實”實際上尚處於一種待定狀態,與通過開庭審理後查清的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未必一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而人民法院依職權也調取不到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時,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第二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對這些類似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條款,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第三、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係

錯誤主張法律關係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由於當事人不可能都具備較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對案件事實的法律關係性質難以確定,通常是以常理認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錯誤的法律關係主張;這種錯誤的法律關係主張將因案件本身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不具關聯性,而導致原告必然敗訴,其訴訟請求必然被駁回。

第四、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對於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均有詳細的規定,即“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時效屆滿後(包括特殊訴訟時效),原告喪失的僅為勝訴權,並未喪失程式上的訴權。

區別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常見的兩種裁判行為。駁回起訴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雖然都是請求方的訴訟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兩者在實踐運用中卻有著本質的區別。

駁回訴訟請求與駁回起訴的區別在於:

第一,兩者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必須以實體法的規定為依據。

第二,兩者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提起訴訟的原告;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提起訴訟的原告,也可針對提起反訴的被告以及提出訴訟主張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三,兩者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式意義抗訴權的否定,應當採用裁定形式;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從實體意義上對訴權的否定,必須採用書面判決形式。

第四,兩者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而駁回訴訟請求則一般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式法規定的訴訟程式審理完畢結案時適用。

第五,兩者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的權利。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24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   。具體適用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註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二是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三是沒有明確的被告。四是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五是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六是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七是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當事人起訴的。八是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或調解維護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九是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十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定,約定仲裁的。十一是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十二是二法院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訴訟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請求或主張依法不予保護或判決予以駁回的司法行為。司法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一是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經人民法院審理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二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或者違反國家法律;三是被告不適格;四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過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

第六,兩者法律後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如無新的證據,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對駁回起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一律為50元;而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則根據訴訟標的反映的法律關係區別情況計收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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