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問題的函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問題的函復》在1992.04.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178號關於閻貴子與王華珠、陳安國房屋確權申請再審案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陳安國於1976年4月借用王華珠的平房兩間。不久,經親屬說合,陳按該房房價交給王華珠560元,王將房屋保持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使用納稅卡交給陳安國。陳安國於1979年7月23日經中人說合,以原房價將該房賣給閻貴子。閻長期使用該房,並多次進行維修。王華珠知道上述情況,長期未主張權利。1990年11月2日,王華珠以陳安國與閻貴子的買賣關係非法,該房產權屬其所有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王起訴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137條關於訴訟時效期間及超過訴訟時效不予保護的規定,本案應予再審,撤銷原一、二審判決,駁回王華珠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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