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178號關於閻貴子與王華珠、陳安國房屋確權申請再審案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陳安國於1976年4月借用王華珠的平房兩間。不久,經親屬說合,陳按該房房價交給王華珠560元,王將房屋保持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使用納稅卡交給陳安國。陳安國於1979年7月23日經中人說合,以原房價將該房賣給閻貴子。閻長期使用該房,並多次進行維修。王華珠知道上述情況,長期未主張權利。1990年11月2日,王華珠以陳安國與閻貴子的買賣關係非法,該房產權屬其所有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王起訴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137條關於訴訟時效期間及超過訴訟時效不予保護的規定,本案應予再審,撤銷原一、二審判決,駁回王華珠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