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直接進行下列審計:⑴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⑵縣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
⑶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⑷金融、保險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和財務收支狀況。
⑸國家投資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⑹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
⑺縣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 金及其他有關專項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⑻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贈款項目和項目執行單位的財務收支。
⑼對縣級行政、事業、企業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離任)審計。
⑽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2、向縣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情況,向縣級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規範財務管理和完善單位內控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建議。
3、向縣長提交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4、協助查辦經濟案件。
5、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6、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股室職責
秘書股:協助局領導組織、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草擬報告、檔案、管理制度等檔案文稿;安排審計項目,協調和監督審計項目計畫的落實;負責信息、新聞發布和機關文電處理、提案辦理、保密、信訪、檔案、保衛、考核等項事務;負責財務、後勤工作,協調各股相關工作。綜合法規股:參與財經法規研究,草擬地方性審計規章,收集和整理財經法規,組織實施普法教育;負責審計覆核,辦理審計聽證、審計複議和行政訴訟事項,檢查審計執法情況,監督內部審計組織的業務質量;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和擬定審計工作計畫,協調審計業務事項,檢查計畫執行情況;負責全縣審計調研、審計宣傳、審計統計工作,分析審計成果,建立審計對象和審計成果台帳;負責審計業務質量管理和業務考核,參與審計項目實施;負責全局性審計項目審計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
財政金融審計股:負責審計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地方稅務系統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國庫辦理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及下級人民政府財政決算;對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直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接受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我縣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負責縣屬國有企業、縣政府管理的經濟實體和縣直各部門管理的財務獨立經濟實體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探索、研究財政、金融、企業審計方法和路子,指導全縣財政、金融、企業審計業務工作。
經濟責任審計股:負責組織實施對全縣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研究擬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界定審計範圍,規範審計行為;組織協調、匯總審計結果,提交綜合審計報告;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縣經濟責任審計業務。
行政事業審計股:負責審計與本級預算有撥款關係的縣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政府機關、司法機關、黨群組織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中央、省、州直屬單位及國際組織、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財務收支進行審計。開展扶貧資金、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等專項資金審計和審計調查,探索、研究行政事業審計方法和路子,指導全縣行政事業審計業務工作。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負責對全縣重點建設項目的預算(概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審計縣屬國有施工企業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設計、監理單位;負責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國家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和審計調查;研究探索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方法,指導全縣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