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實
法院查明,馬玉春在中國人壽密雲支公司任職期間,於2007年至2009年間,以為事主辦理保險為名,使用偽造的《國壽永泰團體年金保險承保確認書》、保險費專用發票等檔案,四處找人投保。
“國壽永泰團體年金保險”是一種企業年金保險,是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外,一般由職工本人拿出一部分工資,企業再補貼一部分,存入個人賬戶,作為職工退休後的養老保障基金。在推銷時,馬玉春稱,企業年金即將成為很多職工退休後最重要的收入來源,其對職工晚年的生活質量保障也成為企業對職工最周到的福利。最終,焦某等19人聽信馬玉春,共交給她保費899萬餘元。
2009年7月3日,馬玉春被查獲歸案。此後,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代馬玉春先行償還了被害人被騙款487.89萬元。
經查,除了詐欺,馬玉春還於2009年2月至2009年4月間,利用擔任中國人壽密雲支公司收付費崗櫃員的職務便利,偽造《借款申請書》、《保全付費業務審批表》等檔案,並開具支票,將本單位公款490萬元非法占有。
受審時,馬玉春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沒有異議,表示認罪。據她供述,近1400萬元的贓款,大部分已被她輸在了賭場上。她的辯護人認為,馬玉春能夠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自願認罪,且是初犯,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市二中院認為,馬玉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已構成詐欺罪,且詐欺數額特別巨大;她還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據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職務侵占罪,應數罪併罰。鑒於馬玉春認罪態度較好,可酌予從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