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簡史
馬爾他議會的歷史以馬人民兩個階段的憲法鬥爭為特色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先是自19世紀初淪為英國殖民地至20世紀上半葉謀求英殖民地式的代議機制,後是爭取建立擁有自己主權議會的獨立自主國家。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馬爾他面臨嚴重的經濟和政治危機,與英矛盾激化。1919年6月7日,首都瓦萊塔爆發著名的反英暴動,迫使英於1921年頒布《阿梅里—米爾內爾憲法》,規定馬國家管理權分屬兩個政府:一個是“馬爾他政府”,主要管理純粹當地性事務;另一個是“馬爾他皇家政府”,管理“專門事務”(指國防、鑄幣、移民和對外關係等),兩個政府在立法和行政上各自獨立。“馬爾他政府”向由立法大會和參議院組成的兩院負責。立法大會由32名民選議員組成;參議院由17名議員組成,其中10人選自教士、貴族、大學畢業生、商會和貿易聯合理事會成員,7人選自具備“特別才能”的人。兩院制構成了馬歷史上第一個馬議會,選舉實行單一可轉移選票的比例代表制。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馬爾他人民要求獨立的呼聲日益高漲,迫使英國於1947年9月頒布馬1947憲法,規定繼續實行兩府政治,分稱“內務府”和“總督府”。“內務府”實行眾議院一院制,由40名議員組成,任期4年;“總督府”內設樞密院,由提名理事會和總督、部長組成的執行委員會組成。1947憲法確立了全民投票原則,首次給予婦女投票權。但馬人民對實行兩府政治強烈不滿,罷工與暴動時有發生。1959年1月,英宣布廢止1947年憲法,並於1961年給予馬更大自治權。經過談判,國民黨政府1964年同英就馬出台新憲法達成協定,英同意馬1964年9月21日獨立,實行新憲法,並保留總督。1966年,馬舉行獨立後首次大選,國民黨繼續執政。1971年,工黨勝出第二次大選,並於1974年12月13日修改憲法,宣布馬為共和國,總統為國家元首。此後,該憲法幾經修改,延用至今。馬憲法規定,馬議會實行一院制,稱為眾議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議員由普選產生,任期5年。政府由議會多數黨組成。馬議會基本規則效法英下議院,亦有其民族特色 。
議會地位
馬爾他憲法規定,議會由總統和眾議院組成,如遇戰爭,每屆任期可延長,每次延長12個月,最多不超過5年。總統除擁有行政權外,還有權任命議會多數派獲最多支持的議員擔任總理並組閣、根據總理提名任命議員為政府部長和議會國務秘書、任命反對黨領袖、指定議會開會時間和地點、宣布議會閉會和解散、在議會宣讀政府施政綱領、頒布赦免令等。總統還擔任司法管理委員會主席。議會是國家立法機關,監督政府工作,政府對議會負責。議會法案須經總統簽批後方能成為法律。總理和議長須定期向總統報告各自工作。最高司法機關高等法院獨立於議會和政府,屬於執法機關。關於議員是否有效當選、議員空缺席位或被要求停止行使職能、非議員是否有效當選議長或當選後空缺職位等問題均提交憲法法院並據現行法律判決 。
議員的選舉與議會的產生
1.選民資格
凡年滿18周歲的馬爾他公民,在選舉登記前18個月內已連續6個月或累計在馬居住6個月者(公派駐外工作人員不受此限制)均有資格登記成為選民,但因患有精神疾病被法院取消資格者或被定為神經不正常者、被法院判處死刑者、正在服刑且刑期超過12個月者或因觸犯議員選舉規定而被依法取消登記資格者不在此列。
2.候選人資格
凡有資格選舉議員的選民即有資格當選議員,但放棄馬爾他國籍者、在政府部門任職或武裝部隊成員、企業合夥無限責任人、政府契約中的利益方且未在大選前1個月在政府公報上聲明者、被判為或宣布破產而未償清債務者、從事與議員選舉有關工作或選舉登記者等不在此列。
3.候選人產生辦法
有資格當選議員者在獲得本人所在選區5名以上選民簽字提名後即可在規定日期前向選舉委員會報名參選,一般作為政黨候選人,也可獨立參選。各參選政黨通常物色較受選民歡迎的醫生、律師、會計師等作為本黨候選人,統一協調推出並集中造勢競選。每位候選人最多可參加兩個選區的競選。選舉委員會在對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並公布後確認各選區最終候選人名單。
4.選舉有關規定
議會選舉必須在總統宣布解散上屆議會3個月內進行,具體日期根據現任總理建議確定,但必須至少提前5個星期宣布。選舉實行“單一可轉移選票”(the Single Transferable Vote System)比例代表制(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議員由選民直接選出,總數須為奇數,各選區議員數目相同。選區數量介於9至15個之間,選舉委員會每2至5年審議並確定選區界限;每個可選出5至7名議員,具體數額由議會決定。目前,馬爾他全國劃分為13個選區,馬爾他島12個,戈佐島1個;每個選區選出5名議員。
選舉須自由公正進行,嚴禁賄選舞弊和外來干涉。每位候選人競選花費不得超過1398歐元。選舉時不得泄露任何選民的投票信息。除依法協助盲人、文盲和因身體原因無法自己投票者外,不允許代替他人投票。選票的設計和印製應清晰合理,將候選人按黨派等分類列出並標註不同背景顏色。選舉組織者應為候選人及其代理監督票箱的運送、加封和開封等提供必要便利措施。
5.選舉機構
選舉委員會負責議會、地方市政委員會和歐洲議會議員等選舉。議會選舉和歐洲議會選舉(全國只設1個選區)一般每5年舉行一次,地方市政委員會每年改選68個市委會中的三分之一。選舉委員會由1名主席和不少於4名委員組成,主席應為時任首席選舉專員,從公務員中任命。選舉委員會成員由總理提名並商反對黨領袖同意後報總統任命。部長、國秘、議員、議員候選人或政府官員無資格擔任選舉委員。
6.議會的產生
選舉委員會正式公布議會選舉結果後,新一屆議會即組成,分成執政黨和反對黨兩派。總統宣布新議會開會的時間和地點,新議會必須在兩個月內召開會議,並在首次開會時選出議長和副議長,由總統發表政府施政綱領演說。議長一般由執政黨提名本黨議員或非議員擔任,副議長則通常由反對黨提名本黨議員出任。
7.連選連任
參選議員及擔任議長和副議長無法定年齡上限,均可連選連任,每屆任期5年 。
議會職權
議會的主要職權是制定和修改國家法律、修改憲法和《1964年馬爾他獨立法》條款、選舉總統、對政府實行監督、通過國家預決算以及規定議會和議員的特權、豁免權和職責許可權等。議會除表決總統提名議案、確定審計署長、副署長以及巡視官人選外,無其他人事權 。
議會組織結構
議會由總統和眾議院組成,總統為名義上的首腦,議會領袖一般由執政黨副領袖擔任,在議會運轉事務中擁有實權。眾議院設有議長和副議長等辦公室、8個常設委員會以及獨立的審計署和巡視官辦公室。
1.議長職權
議長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禮賓位次排在總統、總理、首席大法官之後,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相對有限。議長在議會中只起主持會議作用,以保持公正中立,只有表決出現贊成票和反對票數量相等時,才可投決定票。此外,議長在議員管理中有一定的發言權,審批議員出國訪問請示,並領導議會辦公室。
2.常設委員會
第十一屆議會共有8個常設委員會,即:特別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議會事務委員會(House Business Committee),特權委員會(Privileges Committee),議案審議委員會(Consideration of Bills Committee),外交和歐洲事務委員會(Foreign and European Affairs Committee),社會事務委員會(Social Affairs Committee),公共財戶委員會(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國家審計署財戶委員會(National Audit Office Accounts Committee) 。
議會會議制度
1.會期
新一屆議會開會時間和地點由總統指定,必須在選舉委員會公布大選結果後兩個月內舉行,首次會議(sitting)的主要內容是選舉議長和副議長。議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期(session)會議,兩個會期間隔不得超過12個月。因議員在議會沒有工資,仍要從事自己的職業,馬爾他議會均安排在晚上召開,每周至少3次,現多為每周一、二、三晚6時至9時開會,有時拖後半小時為延會(adjournment),供議員據事先約定就特定問題自由發言,並不定期於周四開會討論無官職議員議案(private member′s bill)。如15名議員提出要求或遇緊急情況,議會可在其他時間召開。議會每年春季(復活節期間)、夏季(6月至9月)和冬季(聖誕節前後)休會(recess)。
2.法定人數
憲法規定,議會開會的法定人數(quorum)為不包括主持人在內的15人。如果任何一名與會議員(通常為反對黨督導)提請會議主持人注意法定人數不足,在議事規則所規定的間隔後,主持人確定無法達到法定人數後議會即告休會。實踐中,如反對黨督導認為本黨出席議員在會議討論中未居下風而不提出異議,即使少於15人,會議亦照常進行。各委員會與會人數過半數即可開會。
3.表決方法
投票必須公開進行,議員沒有義務必須投票。議長或主持人應在投票結束後宣布結果,結果須計入議會紀要。議會表決法令議案時必須得到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支持方可通過。其他決議獲與會者多數支持即可通過。議長只有在同意和反對人數相同時才可投決定票。任何其他議員在主持會議時保留原始表決權,出現人數相等時,還可投決定票。實際操作中,議會通常通過舉手表決方式通過決議,只有在執政黨和反對黨出現分歧時,才視情通過投票(division)裁決 。
議會立法程式
議會立法程式包括3個階段,分別稱為一讀、二讀和三讀。
法案通常由政府部長根據內閣決定在議會以動議方式提出,該部長只宣讀法案標題,案文草案印發所有議員,此為一讀。目前習慣做法是一讀前先將法案經由議會事務委員會轉交相應常設委員會討論,以利達成共識。二讀階段宣讀法案法則和內容概要,並展開討論,反對黨可提出原則性意見和建議。三讀階段逐條討論法案細節並作修改,如最終達成一致,法案即自然獲得通過;如有分歧,則以投票表決方式通過。法案在議會獲通過並呈送總統簽署後即成為法律,在政府公報刊登後施行。議會有權推遲實施通過的法律或制定有追溯效力的法律。此外,議員也可以個人名義提交法案,在議會按類似上述程式討論通過後成為法律,此即為前述無官職議員法案 。
議員制度
1.議員權利
議員在議會宣誓效忠後參加議會活動。議員享有豁免權,在議會及其委員會的講話、書面報告或由此產生的請願、議案、決議、動議等不受法律制約,免於民事或刑事訴訟。在議會開會期間,議員免受因民事債務的逮捕。議員雖沒有工資,但享有年度酬金(honorarium),目前為18181歐元。議員可從事自己的職業 。
2.議員義務
議員應全心全意為國家和各自選區服務。議員必須出席議會會議和活動,連續兩個月不與會者即被扣除補貼並有可能失去議員資格。議員在議會內外的言談舉止應反映議會的地位與尊嚴;必須遵守法律、議會規章制度和議事程式;除官方酬金外,不得為議員工作獲得任何其他報酬和補償;有義務向政府部門傳達其所在選區的不滿或代表他們與政府交涉,但不得施加任何不合適影響;每年年初須在議長提出的時間內申明自己的職業、就業、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不動產、商業利益、兼職及顧問、接收資助出國訪問等情況。此外,議員不得為其演講、書稿和出席座談會等收取高於正常價格的報酬,還應向議長和有關部門報告第三方為影響其履行職責而試圖施加的腐敗行為、壓力和不當影響等。上述信息均記錄在由議長保存的登記冊內,並備公眾檢查 。
議會黨團
議會黨團包括執政黨議會黨團和反對黨議會黨團。各黨團均由本黨議員組成,並任命督導、助理督導秘書和司庫等,自行不定期在議會辦公室或本黨黨部開會。執政黨議會黨團中不在政府任職的議員稱為后座議員或普通議員,反對黨議會黨團設有相關事務發言人 。
議會辦事機構
議會設有辦公室即議長辦公室,由1名不定期任命的議會秘書(Clerk)領導,適量高級助理秘書、助理秘書等官員(目前共有32名)協助其工作,各常設委員會均有一名專職秘書,上述人員均為公務員。議會辦公室未分設專門辦事機構,人員根據業務各有分工,其中有1個研究分析小組,主要處理與歐盟有關事務。議會辦公室在議會休會期間根據議長要求的時間(參照政府部門)正常辦公。議會未實行議員助手制度。
議會秘書根據議長指示對議會負責,主持所有與議會事務相關的日常工作,領導和管理所有官員和辦事員。議會秘書及其辦公室官員由公務員擔任。議會秘書缺席時,由助理秘書履行其職責 。
議會對外交往
1.對外交往許可權
議會在遵守和服務國家整體外交政策的前提下自主開展本領域的對外交往,但注意與政府部門溝通和協調。議長出訪一般自行決定,報總理備案。議員出訪須經由議會秘書上呈請示報議長批准。議會外事工作由議會辦公室負責,未設專門機構。外事經費在議會總預算內解決,無專門立項。
2.出訪和接待團組情況
包括出席國際會議在內,議會平均每年安排議長和議員等出訪團組10至15個,人數約40人;接待來訪團組15至20個,人數各不相同。議長出訪一般由議會秘書或外交協調員1至2人陪同。議會出訪代表團一般由3人或5人組成,執政黨議員占多數。
3.與外國議會交流情況
馬爾他議會主要同歐洲議會(EP)、歐盟(EU)、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OSCE)、歐洲—地中海議會大會(EMPA)、大英國協議會協會(CPA)、各國議會聯盟(IPU)、地中海議會大會(PAM)、歐洲理事會議會大會(PACE)等國際議會組織和機構開展聯繫,並定期或不定期地參加有關活動。
4.議會友好小組
馬爾他議會與澳大利亞、愛沙尼亞、法國、德國、義大利、利比亞、沙烏地阿拉伯、斯洛維尼亞、突尼西亞和英國等10個國家的議會設有友好小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