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1981年9月至1985年7月,就讀于山西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85年9月至1986年1月,在法務部舉辦的全國法律專業民事訴訟法師資培訓班學習;1987年至1988年在歐洲薩爾斯堡旅遊與酒店管理學院國際班學習,獲Distinction Diploma。北京大學、清華大學訪問學者。多次給亞非國家旅遊政府官員講學。擔任旅遊景區開發公司顧問。1988年9月至1989年6月,在西南政法學院民法助教進修班學習,取得結業證。1995年10月至1996年3月,受山西大學派遣,以特別外國人留學生身份在日本立教大學法學部留學;1996年4月至1998年3月,以日本文部省獎學金獲得者的身份,在日本立教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攻讀碩士課程,獲得法學碩士學位;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在日本立教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攻讀博士課程,取得法學博士學位。現任山西大學法學院教授,訴訟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導師,訴訟法研究室主任。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山西省法學會理事、山西省法學會專家委員會委員、山西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太原市法學會法學專家顧問、太原仲裁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委員、陽泉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山西明晟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本科生主講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訴訟法名著導讀。為研究生主講證據法學,外國民事訴訟法學。主要研究方向為訴訟法學、證據法。曾在《山西大學學報》、《中國司法》等核心期刊或專業論叢上發表學術論文二十餘篇,主編教材二部,出版專著一部,參編研究生精品教材一部。1987年、1995年、2007年被評為山西大學優秀共產黨員。
主要貢獻
1、《中國における證明責任について(一)——民事訴訟法(試行)を中心として》,《日本立教法學》第27期,2001年12月;
2、《中國における證明責任について(二)—民事訴訟法を中心として》,《日本立教法學》第28期,2002年6月;
3、《中國における證明責任の意義と分配―日本と中國の比較研究を中心として》,《日本立教法學》第29期,2002年12月;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的證據的若干規定》(日文翻譯),日本《法律實務》2002年12月;
5、《 訴訟當事者の訴訟活動―電気工事による失火責任をめぐる紛爭事例を素材に》,《日本立教法學》第24期,2000年6月;
6、《國立大學の學長の権限からみる教育行政に関する日中比較》,《日本立教法學》第25期,2000年12月;
7、《誠實信用原則與ADR的完善》,《山西大學學報》,2006年第4期;
8、《公司股東糾紛解決機制研究》,《三晉法學》第一輯,2006年9月;
9、《和諧社會下糾紛解決機制之探究》,《法治與和諧》,2007年1 月;
10、《論法官釋明權在舉證活動中的適用——兼論辯論主義與主觀證明責任》,《三晉法學》第二輯,2007年7月;
11、《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證明責任》,《政府法制》,2008年第6期;
12、《訴訟標的研究》,法學研究生精品教材《民事訴訟法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8月;
13《我國公開要約收購法律制度研究》,《中國司法》2008年第9期;
14、《論法官在證據收集中的職權》,《三晉法學》第三輯,2008年11月。
出版著作
《中國證明責任研究》(日文版),日本評論社出版, 2003年5月。
《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 主編。
《民商實務物權篇》,科學知識出版社,2007年11月。
參編法學研究生精品教材《民事訴訟法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8月。
主講課題
1、中日民事證據收集制度研究(0505503),山西省留學基金項目,2005年;
2、和諧三晉糾紛化解機制研究(2006041038-03),山西省軟科學項目,2006年;
3、和諧三晉糾紛化解機制研究,山西省社科“十五”規劃研究項目,2006年;
4、中國證明責任研究,山西省教育廳課題,2003年;
5、ADR在我國的理論和實踐,企事業單位委託研究項目,2005年;
6、民事證據立法研究,企事業單位委託研究項目,2006年;
7、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山西省人事廳留學人員科技活動項目,2007年;
8、民事執行的檢察監督(GJ2007B05),最高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重點課題(參與)。
獲獎記錄
1、《宜居城市糾紛解決機制研究》,首屆并州法治論壇“宜居城市與法治環境”優秀成果一等獎;
2、《和諧社會下糾紛解決機制之探究》,山西省政協“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論壇最佳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