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4年12月至1975年12月在昭通地區氮肥廠工作;
1975年12月至1980年3月在解放軍35025部隊服役;
1980年3月至1985年7月在昭通地區行署教育局工作;
1987年7月至1990年3月先後任昭通地區魯甸縣桃園區區長、桃園鄉黨委書記;
1990年3月至1992年12月,先後擔任巧家縣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縣委副書記;
1993年1月至1997年3月任昭通行署土管局副局長;
1997年3月至2001年8月任昭通地區科協黨組書記、主席;
2001年8月至2002年12月任中共昭陽區委常委、副書記(正處級);
2002年12月至2008年3月任中共魯甸縣委書記;
2008年3月至2013年8月任中共昭通市委常委、昭陽區委書記;
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任雲南省農墾總局黨委書記;
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任雲南省農墾總局巡視員;
2015年12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審查
2017年2月,經中共雲南省委批准,雲南省農墾總局原黨委書記馬吉林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違紀通報
2017年3月14日,雲南省紀委通報巡視問題。
雲南省農墾總局原黨委書記馬吉林2013年8月到任省農墾總局黨委書記後,以總局之前制定的《黨委會議事規則》限制了黨委會職權為由,不到單位正常上班,未組織召開過黨委會,未研究安排過黨委工作。馬吉林組織關係於2013年9月轉到省農墾總局,至2014年6月省委巡視組巡視後撤離的9個月時間,未繳納過黨費。馬吉林因涉嫌嚴重違紀已被立案審查。
一審開庭
2017年12月3日,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雲南省農墾總局原黨委書記馬吉林涉嫌受賄犯罪一案。
檢方指控,馬吉林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700餘萬元。2002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馬吉林利用擔任昭通市昭陽區委常委、區委副書記,魯甸縣委書記,昭通市委常委、昭陽區委書記等職務便利,先後為相關單位在小區酒店建造、溫泉公園開發等工程項目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7205560元人民幣、1萬美元、1萬英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吉林揭發他人犯罪行為,除如實交代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社會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社會事實,積極退贓,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