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名稱
《馬利亞里諾-比德萊克條約》簽署於1846年12月12日,締約雙方為新格蘭納達(今哥倫比亞)和美利堅合眾國。該條約的正式名稱為《和平、友好、航海與貿易條約》,實質上是一個兩國間的貿易互惠協定,但其結果是美國經濟干涉當時屬於新格蘭納達的巴拿馬地峽的第一次法律行動。
歷史
1830年,大哥倫比亞共和國解體後,巴拿馬省在同一年、1830年、及以後幾次試圖獨立,並於1840年至1841年建立了獨立的國家。在這短暫的獨立期間,巴拿馬的外交大臣馬里阿諾·阿羅瑟梅納構想,最好由英國、美國和法國來保護巴拿馬地峽的完整性和中立性。
當巴拿馬地峽於1841年重新歸屬新格蘭納達時,新格蘭納達當局考慮到,向上述國家提出同一想法,是維持自己對地峽控制的保證。
帶著這一意圖,新格蘭納達的外交部長曼努埃爾·馬里亞·馬利亞里諾向美國使館代辦班傑明·比德萊克遞交了一封政府密函。在函件中,新格蘭納達政府提醒美國注意英國控制“美洲貿易要塞”的野心。新格蘭納達要求美國保證其對巴拿馬地峽的所有權和主權及地峽的中立性,作為交換,新格蘭納達給美國提供貨運、郵政、旅客等通行地峽的方便。
就這樣,兩國於1846年12月12日簽署了《和平、友好、航海與貿易條約》。但該條約對巴拿馬並不有利,特別是在第35條中,美國許諾保證地峽的中立性及太平洋與大西洋之間的自由通行,以此開闢了對巴拿馬乾涉政策的蹊徑。
條約概況
條約第35條的一些要點如下:
美利堅合眾國的公民、船隻與貨物在新格蘭納達——包括巴拿馬地峽——的所有港口進行航海與貿易時享受免付權、優惠權及豁免權;途經上述區域的美利堅合眾國的旅客、郵件與商品也享受同等待遇。
新格蘭納達政府對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保證,美利堅合眾國的公民、政府、工業產品及商品以現有或將有的任何交通工具通行巴拿馬海峽的權利暢通無阻。
在任何陸路或運河,不向美利堅合眾國的公民及其貨物徵收多於新格蘭納達公民及其貨物的過路費。
美利堅合眾國對新格蘭納達保證巴拿馬地峽的完全中立性,以使條約有效期間,任何時刻兩大洋之間的自由通行不被中斷。
美利堅合眾國也同樣保證新格蘭納達的主權與所有權,及對上述區域的占有。
該條約正式開始了美國與巴拿馬的經濟關係、社會關係、政治關係,並延遲了巴拿馬地峽從新格蘭納達分裂出來,阻止了十九世紀下半葉的解放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