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光明[甘肅省林業廳原廳長、原黨組書記]

馬光明[甘肅省林業廳原廳長、原黨組書記]

馬光明,男,回族,1960年4月生,甘肅臨夏人,1987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12月參加工作,甘肅政法學院法學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曾任甘肅省林業廳廳長、黨組書記。 2018年6月5日,馬光明受賄案一審開庭。 2018年10月10日,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一、被告人馬光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二、依法對被告人馬光明受賄所得2768.79155萬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2.12——1984.09,甘肅省臨夏縣稅務局專管員,臨夏市政府辦公室秘書

1984.09——1986.10,中央民族學院經濟系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86.10——1990.12,甘肅省臨夏市折橋鄉經委主任、西關辦事處主任、南龍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90.12——1992.06,甘肅省臨夏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兼市勞動人事局局長

1992.06——1993.12,甘肅省臨夏市委副書記

1993.12——1994.02,甘肅省臨夏市委書記

1994.02——1995.02,甘肅省臨夏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1995.02——1995.06,甘肅省臨夏州副州長

1995.06——1996.06,甘肅省臨夏州委副書記、代州長

1996.06——1997.09,甘肅省臨夏州委副書記、州長

1997.09——2000.05,甘肅省土地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0.05——2002.06,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正廳級)、黨組成員(其間:1998.09—2001.06,在甘肅政法學院法學專業本科班學習)

2002.06——2002.07,甘肅省嘉峪關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02.07——2008.02,甘肅省嘉峪關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2002.06—2004.03,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訴訟法學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2008.02——2009.02,甘肅省嘉峪關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候選人

2009.02——2011.01,甘肅省嘉峪關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1.01——2011.07,甘肅省嘉峪關市委書記

2011.07——2016.10,甘肅省酒泉市委書記

2016.10——2016.11,甘肅省林業廳黨組書記

2016.11——2017.05,甘肅省林業廳廳長、黨組書記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十一屆甘肅省委委員,甘肅省十一屆黨代表,甘肅省十屆、十一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7年4月,據甘肅省紀委訊息:甘肅省林業廳黨組書記、廳長馬光明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免去職務

2017年5月3日,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馬光明的甘肅省林業廳廳長職務。

終止代表

2017年6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終止其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提起公訴

2018年4月,甘肅省林業廳原黨組書記、廳長馬光明(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隴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隴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光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土地審批、項目開發、工程項目建設、工作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6月5日,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甘肅省林業廳原廳長馬光明受賄一案。隴南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光明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隴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馬光明在擔任甘肅省土地局副局長、嘉峪關市市長、市委書記、酒泉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土地審批、項目開發、工程建設、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768萬餘元,並將收受他人的一套房屋出賣,非法獲取孳息5萬餘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馬光明的刑事責任。

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各項規定,並按最高人民法院“三項規程”的要求開展了庭審前的準備工作。庭審中,法庭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明確了控辯雙方對事實爭議的焦點,重點圍繞焦點展開庭審。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馬光明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馬光明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在隴南的全國、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界民眾、新聞記者、馬光明的親屬共80餘人旁聽了庭審。本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8年10月10日,由隴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甘肅省林業廳原黨組書記、廳長馬光明涉嫌受賄一案開庭,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

被告人馬光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1999年至2016年期間,先後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768.79155萬元(獲取孳息55750.5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懲處。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金額及產生的孳息全部予以認定,指控的犯罪成立。

宣判結果如下:一、被告人馬光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二、依法對被告人馬光明受賄所得2768.79155萬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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