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2009年8月11日,馬俊飛被任命為呼和浩特鐵路局副局長,分管鐵路局的運輸生產工作,掌握鐵路運量的分配大權。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1年6月,呼和浩特鐵路局副局長馬俊飛赴京參加鐵道部會議時,被中紀委扣留並接受調查。隨後,中紀委派人查封了馬俊飛的辦公室以及住所。馬俊飛已被免去副局長職務。
一審宣判
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衡刑初字第1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馬俊飛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查明,自2009年8月至2011年6月不到兩年的時間裡,馬俊飛收受他人錢物折合人民幣總計超過1.3億元。手握鐵路大權,40家企業200餘次行賄,妻子、弟弟齊上陣。借房存放贓款贓物。法院還查明,馬俊飛的贓款贓物主要存放在他在呼和浩特市和北京市的兩處房子裡。北京的這處房子是他跟一位朋友於2010年借用的,2010年下半年到年底間,馬俊飛開車到北京來過兩三次存放贓款贓物。
死緩核准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3月27日以(2014)冀刑二復字第2號刑事裁定,對(2013)衡刑初字第10號刑事判決予以核准。宣判後即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河北省深州監獄於2017年3月22日提出減刑建議,河北省監獄管理局於2017年4月18日審核後報送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高院於2017年5月8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2017年5月27日,河北省高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馬俊飛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應予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將罪犯馬俊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