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簡介
具體來講,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可包括兩大部分:
法定的量的限值
指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中各種有害因素不影響人群健康和生活質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
法定的行為規範
指為保證生活飲用水各項指標達到法定量的限值,對集中式供水單位生產的各個環節的法定行為規範。
基本要求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和衛生要求必須滿足三項基本要求:
1.為防止介水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要求生活飲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
2.水中所含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得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潛在的遠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
3.水的感官性狀是人們對飲用水的直觀感覺,是評價水質的重要依據。生活飲用水必須確保感官良好,為人民所樂於飲用。
具體標準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共35項。其中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15項,主要為了保證飲用水的感官性狀良好;毒理學指標15項、放射指標2項,是為了保證水質對人不產生毒性和潛在危害;細菌學指標3項是為了保證飲用水在流行病學上安全而制定的。
包含範圍
標準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衛生要求、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水質監測和水質檢驗方法。
標準適用於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宣傳貫徹
為做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的宣傳貫徹工作,衛生部辦公廳舉辦了主題為“關注飲用水衛生安全”的衛生標準宣傳周活動。宣傳周的口號為“關注飲用水衛生安全,構建和諧社會”。《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全文已在衛生部網站上公布;受衛生部委託,衛生部環境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對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關人員進行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培訓;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也根據衛生部的要求制定了具體的實施方案;《健康報》已開闢專欄舉辦面向全社會的“銅協杯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知識競賽”活動。宣傳周期間,衛生部及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在中央和地方主要新聞媒體開闢飲用水衛生相關知識專欄,組織專家通過講座、訪談等形式廣泛宣傳飲用水衛生知識。
施行狀況
隨著經濟和工農業的迅速發展,化學物質對水的污染越來越引起政府和廣大居民的關注,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更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為了和國際先進標準接軌,衛生部於2001年6月頒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自2001年9月1日起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是在《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的基礎上修改而成,該規範共包括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範、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範、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範、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和生活飲用水檢驗規範。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中水質指標共96項,常規檢測項目34項,非常規檢測項目62項,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相比,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標,加強了對有機污染的監測,對人體健康危害大的指標限值更加嚴格。
強制實施
一直以來,我國實施的是1985年制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區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飲用水水源污染嚴重,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受到威脅。舊版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已不能滿足保障人民民眾健康的需要。為此,2006年底,衛生部會同國標委、原建設部、水利部、國土資源部、環保部完成了對1985年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修訂工作,並正式頒布了新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修訂原因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區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飲用水水源污染嚴重,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受到威脅。1985年發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已不能滿足保障人民民眾健康的需要。為此,衛生部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對原有標準進行了修訂,聯合發布新的強制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
2007年7月1日,由國家標準委和衛生部聯合發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強制性國家標準和13項生活飲用水衛生檢驗國家標準將正式實施。這是國家21年來首次對1985年發布的《生活飲用水標準》進行修訂。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修訂是保證飲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協調下,由衛生部牽頭,會同建設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國家環保總局,組織衛生、供水、環保、水利、水資源等各方面專家共同參與完成了該項標準的修訂工作。
修訂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
飲用水是人類生存的基本需求。只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解決人的基本需求,保護人體健康,才能構建和諧社會。為了推進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切實體現社會公平,應保障人人都能享有衛生安全的飲水,飲水標準應適用於各類人群的各類生活飲用水,不應因農村經濟發展落後於城市而降低對其飲水質量的要求。生活在960萬平方公里土地上的所有人,飲用的水都應遵循同一標準。
確保飲用安全的原則
生活飲用水應保證人群終身飲用安全,並應以此為原則確定水質指標限值。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定義,所謂“終身”是以人均壽命70歲為基數,以每天每人攝入2升水計算。所謂“安全”是指終身飲用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
堅持科學發展觀的原則
水質指標是飲水標準的主要組成部分,雖然在本次修訂過程中水質指標顯著增加,但是並不是指標數量越多水質標準就越先進,在指標的選擇和限值的確立時,應重點關注那些對飲用者人體健康可能造成不良影響、流行病學或毒理學資料齊全、在飲水中含有一定濃度且有可能經常檢出,同時具有檢測方法的污染物質。
密切結合實際的原則
根據國情,在保證飲水安全的條件下,本標準中適當放寬了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中部分水質指標的限值要求。新標準頒布之前,我國農村飲水一直參照《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進行評價,此次修訂中將標準適用範圍擴大至農村。但是,由於我國地域廣大,城鄉發展不均衡,鄉村地區受經濟條件、水源及水處理能力等限制,實際尚難達到與城市相同的飲用水水質要求。
保證可行性的原則
制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時,注意了結合國情,進行風險效益和投資分析,既考慮達到飲水水質目標的可行性,又考慮實現水質目標所需的經濟和技術投入,如若要求過高、過嚴則需要投入巨額資金,一旦技術水平或經濟條件不能滿足要求,標準將形同虛設。
與國際水質標準相接軌的原則
近年來,國際組織和已開發國家的飲用水水質標準有很大進展,世界衛生組織2004年發布了《飲水水質準則》(第三版)中水質指標增至144項;美國2004年的飲水水質標準中涵蓋水質指標102項。在我國水質標準的修訂中重點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歐盟、美國、俄羅斯、日本等組織和國家現行飲用水標準,指標限值主要取自世界衛生組織2004年10月發布的《飲水水質準則》第三版及2006年的增補本資料。由於各地飲用水水質和水處理工藝存在差異,新標準選擇的項目儘可能涵蓋不同情況,一方面力求與國際標準發展趨勢保持一致,另一方面結合我國現狀,解決我國實際問題。
修正發展
中國政府一向十分關心和重視飲用水衛生工作,多次發布和修改飲用水衛生標準。
1956年制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及1959、1976年修訂的標準分別包括15項、17項、23項微生物、一般化學和感官指標,著重技術要求,均未列為強制性衛生標準。
1985年衛生部組織飲水衛生專家結合國情,吸取了世界衛生組織(WHO)《飲用水質量標準》和已開發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中的先進部份,制定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將水質指標由23項增至35項,由衛生部以國家強制性衛生標準發布(GB5749-85)增加了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法律效力。該標準於1985年8月16日發布,1986年10月10日實施,共五章22條。(分總則、水質標準和衛生要求、水源選擇、水源衛生防護和水質檢驗。)
相關組織
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飲用水安全問題,要求治理污染源、改進自來水淨化處理等措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保護廣大人民民眾的健康。修訂《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保證飲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協調下,該項標準修訂工作由衛生部牽頭,會同建設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國家環保總局,組織衛生、供水、環保、水利、水資源等各方面專家共同參與完成。
修訂過程中,為切實保障標準修訂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專家組先後召開7次修訂會議、3次評審會,廣泛聽取並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初稿完成後,衛生部也先後兩次在衛生部網站上公開向全社會徵求了意見。
關鍵指標
新標準中將水質指標分為常規指標與非常規指標兩類。所謂“常規指標”是指能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基本狀況的水質指標;“非常規指標”是指相對局限存在於某地區或者不經常被檢出的指標項目,可根據地區、時間或具體情況,降低檢測頻率和有選擇的進行檢測。在新《標準》增加的71項水質指標里,微生物學指標由2項增至6項,增加了對藍氏賈第蟲、隱孢子蟲等易引起腹痛等腸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難全部殺死的微生物的檢測。飲用水消毒劑由1項增至4項,毒理學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2項,增加了對淨化水質時產生二氯乙酸等鹵代有機物質、存於水中藻類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檢測。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加至21項。並且,還對原標準35項指標中的8項進行了修訂。同時,鑒於加氯消毒方式對水質安全的負面影響,新《標準》還在水處理工藝上重新考慮安全加氯對供水安全的影響,增加了與此相關的檢測項目。新《標準》適用於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標準特點
新標準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加強了對水質有機物、微生物和水質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標準中的飲用水水質指標由原標準的35項增至106項,增加了71項。其中,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至6項;飲用水消毒劑指標由1項增至4項;毒理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1項;毒理指標中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至20項;放射性指標仍為2項。二是統一了城鎮和農村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是實現飲用水標準與國際接軌。新標準水質項目和指標值的選擇,充分考慮了我國實際情況,並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的《飲用水水質準則》,參考了歐盟、美國、俄羅斯和日本等國飲用水標準。重要標準
1985年出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里,飲用水渾濁度的指標是“3-5”,新《標準》則將之提高到“1-3”,也就是說,拋開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標不說,最直觀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將更為清亮。
事實上,濁度不僅是感官指標,低濁度能使細菌病毒裸露於水中,消毒劑才能有效殺滅,讓飲水更健康是新《標準》的核心所在。老的《標準》只有35項檢測項目,其中關於無機污染物的檢測項目居多,涉及的有機污染物、農藥較少,而且其中根本沒有檢測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標,這與近年來我國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機物大大增加的形勢嚴重不適應。
增加內容
與GB 5749-85相比,新標準的修訂主要內容為以下方面:
一、增加和修訂了部分指標的衛生要求
水質指標由GB 5749-85的35項增加至106項,增加了71項;修訂了8項。其中, 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至6項,修訂了總大腸菌群1項;飲用水消毒劑由1項增至4項;毒理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1項,並修訂了砷等4項;毒理指標中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修訂了四氯化碳1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至20項,修訂了渾濁度1項;放射性指標仍為2項,修訂了總α放射性1項。
二、修訂了對水源水的要求
對生活飲用水水源水的要求套用了相關標準,如:以地表水為水源時應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要求;以地下水為水源時應符合《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要求。
三、增加了對制水,輸水材料和貯水設施的要求
要求處理生活飲用水過程中採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調節、防鏽、阻垢等化學處理劑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GB/T 17218)的規定;要求用於生活飲用水的輸配水設備、防護材料和水處理材料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GB/T 17219)的規定;要求二次供水的設施和處理應符合《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GB 17051)的規定。
四、將水質指標以常規指標和非常規指標分列
在106項指標中,42項常規指標,屬水質監測有普遍意義的項目; 64項非常規指標,視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檢出狀況不同,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實施項目和日期,但是最遲於2012年7月1日必須實施。新標準中規定的106項指標均要求強制執行,在對飲用水水質進行評價時,常規指標和非常規指標具有同等地位。
現實意義
飲用水衛生標準基本上是一個既符合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通過衛生部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宣傳貫徹,已在全國範圍內得到較好的落實。廣大人民民眾可通過有關部門定期發布的飲用水水質公告,對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或規範,隨時了解飲用水水質狀況,使飲用水衛生標準更貼近民眾的生活,在保護人群身體健康,提高生活質量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新的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貫徹實施,必將進一步推動中國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進程,必然會在切實保障供水安全、保護人體健康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中國將繼續關注國際上具有先進技術水平的國家飲水標準的進展,在全國逐步開展與飲水水質監測相關的基礎研究工作,為標準的進一步修訂奠定工作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