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食品安全黑名單制度是指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將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列入食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企業及有關責任人“黑名單”,並對其實行最嚴厲的懲戒。
首創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局
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
凡有下列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將被列入食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企業及有關責任人“黑名單”:
(1)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3)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4)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製品的;
(5)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6)仿冒他人註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誌或者其他產品標誌生產經營食品的;
(7)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並對人體造成重大危害的;
(8)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負有法律責任的;
(9)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10)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行政許可的,並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影響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行為;
(11)其它違法生產經營食品,情節嚴重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管理程式
(1)信息採集。各監管部門應在信用檔案中主動篩選符合上述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並單獨記錄形成“黑名單”。記錄的內容包括:企業名稱、法人或負責人、有關責任人、嚴重失信行為、處罰情況等信息。
(2)信息告知。各監管部門對擬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及有關責任人,應在正式列入“黑名單”前告知當事人,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3)審定公布。各市級監管部門於每月1日向社會公布上月審定的“黑名單”企業及有關責任人信息,由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備案。
(4)動態管理。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原則上為一年(依法吊銷許可證照的除外),以各監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日期為準。當“黑名單”期限屆滿時,未再發生上述的有關嚴重失信行為,由市級監管部門予以刪除,報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備案,並及時予以公布。
懲戒
(1)實行最嚴的準入。對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凡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一律吊銷許可證照;對於屬於本市管轄範圍外的企業,由各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其生產銷售食品的監督性抽檢,對經檢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食品,有關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必要時,經市人民政府確定,可以對相關企業、區域生產的同類食品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2)實行最嚴的處罰。各監管部門對被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依法按照上限給予行政處罰;有關責任人禁止在本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3)實行聯合懲戒。取消被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評先或申報政府資助項目等方面的資格,並對其法定代表人的各類評先評優實行一票否決。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對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根據本市失信企業聯動懲戒的相關制度,由各監管部門結合實際,在年審年檢、立項審批、用地審批、環評審核、經營準入、會員申請、認證管理、專利申請、財政扶持、政府採購、專項資金、科技獎勵、評先評優、社保管理、價格檢查、信用評級、產銷對接、通關手續、稅務服務、出口退稅、品牌培育、商標註冊、廣告管理、技術指導、招投標管理、企業標準審核備案、定點合作單位審核等方面完善具體獎懲實施辦法;並聯合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服務機構,在貸款審批、上市融資、企業發債、投保審核、保費標準、金融服務、利率差別化待遇等方面建立聯動獎懲機制;針對有關責任人,探索在戶籍管理、從業資格、公積金貸款、專業技術職稱、道路交通管理、按揭貸款管理、廉租房承租管理、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等方面進一步形成有力的外部約束。
(4)加大曝光力度,實現社會懲戒。對於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有關責任人,由市食安辦和各市級監管部門通過政府網站和本市媒體及時予以公布,對有關企業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發揮社會懲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