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飲料責任條款的除外責任
保險人不負責以下賠償責任:
1.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
2.被保險人及其親屬、雇員發生的食物中毒事故;
3.經鑑定完全屬於受害人本身過失所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
4.由食物所引起的傳染病傳播:
5.由於被保險人或其雇員患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源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患而參加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所引起的事故;
6.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所引起的責任事故;
7.國家執法部門對被保險人所處的罰款,責令銷毀的食品、器具或任何停業的損失,事故鑑定及處理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