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簡介
《尚書 洪範》:“皇則受之”。皇與仿音近,應借為仿。仿在這裡即為比擬的意思。則和勒的音相近,應借為勒,即為刊刻的意思。這裡指將刑法的條文刊刻在竹簡上。受和報是相對應的事物的兩個方面,受為接受,接受後就應該有報命,所以受就報命,即為批准的意思。這裡的之應借為 . 即為犯罪的意思。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皇則受之”即是指在刑法中確沒有規定為犯罪的,比照類似的刑法條文定罪量刑的,就予以批准。這應是我國刑法史上類推制度最早的起源。適用類推必須滿足的條件大致為:首先,必須是法律確實沒有明確規定的犯罪。其次,適用類推是比照現有法律中的相關條文,而不是憑空的捏造。
在97年修改的新刑法上,則完全廢止了類推制度,而以罪刑法定的原則加以代替,新刑法在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類推制度至此徹底從我國的立法內容和司法實務中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