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事實
郎溪縣檢察院指控稱,2009年11月,大梁村實施中心村安置區建設工程,並將該工程承包給鍾某、扶某等四人。2010年底工程完工,為感謝顏勝祥在承包工程過程中提供的幫助,鍾某、扶某等四人經商議送給顏勝祥住房一套、門面房和車庫各一間,總計價值人民幣34萬餘元。2011年8月,扶某在並沒有收取顏勝祥購房款的情況下,開具一張人民幣17萬餘元的收款收據給顏勝祥以遮人耳目。2012年11月,當有村民聯名反映該村幹部嚴重經濟問題時,顏勝祥為了掩蓋收受房屋事實,給扶某等人出具了一張尚欠購房款16萬餘元的欠條。檢察機關同時還指控顏勝祥三起涉嫌貪污的事實。2012年3月,郎溪縣財政局撥給梅諸鎮大梁村委會中心村示範點獎補資金人民幣31萬餘元。顏勝祥召開村兩委會會議,決定將其中的21.8萬餘元付給承建該村安置區工程的扶某等人,但又私下與扶某協商只付給其15萬元。後顏勝祥與該村村委會主任邱樹平(另案處理)將餘款6.8萬餘元予以私分,其中顏勝祥分得3.2萬元。而在此之前,顏勝祥還曾經兩次私分屬於村級集體的補償款。檢察機關認定,顏勝祥利用職務之便,夥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總計10.8萬元,其中顏勝祥占有4.37萬元。2013年3月13日,顏勝祥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檢察機關認為,應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