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以防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涵義

解讀四中全會公報:追究“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是回應現實

人民網北京10月23日電(劉茸)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今日閉幕,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會後發布的公報提出,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

相比三中全會公報提出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四中全會公報在憲法規定的獨立審判權的基礎上,更進一步提出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行為進行“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針對這一全新表述,兩位專家向人民網記者表示,這不僅是對於“法治高於人治”這一核心觀念的強化體現,也是對現實問題的回應。

專家解讀

田禾解讀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法治國情調研室主任田禾解讀,這一表述的含義是“讓權力的歸權力,不能幹預司法”。

“實踐中存在各種各樣的權力,都有各自的界限。黨的領導權表現為黨的意志能夠體現為法律,但這是原則上的指導,並不能對具體司法行為直接干預。同樣,政府的行政權力也是不能直接干預司法的。但現實中,這種情況並不少見。”田禾表示,公報的表述明確了這不是一個“虛問題”,而要進行實質上的規範,違法就有責任追究,從制度建設而言很有意義。

“一個表述出來,還需要進一步的解讀,需要配套跟進,需要制度上的細則,需要有專門的人來做這件事,使表述落到實處。”田禾表示,對接下來的相關制度規定拭目以待。

王旭認為

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旭認為,這一表述更加堅定明確地彰顯了“法治高於人治”的理念。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是一種典型的‘人治’行為,即以個人意志干預法律程式,公報的表述將這種做法徹底否定,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核心價值,也就是樹立法的權威,反對個人意志。” 王旭說,這個表述不僅是理念的彰顯,也有具體制度操作的設計,這是很大的一個亮點。

他認為,法治的核心就是有明確的規則和程式,不管什麼案件都要按照既定規則和程式來辦。公報提出的“記錄”、“通報”到“追責”,實際上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追責線索,使得理念能更好落地,更具有可操作性。未來應當使法治程式化、規範化的建設站在更高起點,從理念和技術上都體現法律制度規範化的積極意義。

新聞背景

部分省市相關措施一覽

浙江:司法系統流程規範化 將“打招呼”留底見“陽光”

2008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台了《全省法院領導班子成員防止人情關係對司法工作不當影響的若干規定》,一般被稱為 “約法十章”。

“約法十章”規定了法院領導班子成員應怎樣通過規範化流程處理“人情打招呼”的現象。例如,對各種涉案反映人,應告知採用書面形式轉達涉案請求;對堅持要求面談反映的,應通過正常的來訪途徑公開進行;屬於有關主管部門或相關組織要求來訪反映的,應按接待來訪的規定在法院機關公開進行;對領導同志口頭轉達涉案反映,未批轉書面材料的,應製作電話記錄或工作記錄,再轉批交辦。閱批涉案反映材料後需交辦的,均不得直接交給承辦人,應經分管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長逐級轉遞。

浙江高院院長齊奇向人民網記者表示,“打招呼”也應以“開前門堵後門”的方式處理。許多人“打招呼”並非存心要求違法辦案,而是怕對方萬一託了關係自己會吃虧,因此,應通過正當流程將“打招呼”留底,按規定處理,既回應民眾的合法訴求,也減少法官的人情壓力,同時嚴格杜絕不規範、不合法的“打招呼”行為。

江西:黨委立規禁插手 作為考核任免獎懲依據

2013年年底,江西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委政法委近日聯合下發《關於黨政領導幹部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辦案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提出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插手、干預司法機關執法辦案活動,違反規定的,將對相關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在具體措施方面,黨政領導幹部自覺遵守黨紀政紀、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辦案情況,被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凡是違反《規定》的,將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嚴肅查處人情案、關係案。

贛州市還進一步在全市範圍內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對有插手、干預司法機關執法辦案行為的,採取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等方式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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