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域法學的概念:
領域法學(Science of field law),是以問題為導向,以特定經濟社會領域全部與法律有關的現象為研究對象,融經濟學、政治學和社會學等多種研究範式於一體的整合性、交叉性、開放性、套用性和協同性的新型法學理論體系、學科體系和話語體系,具有研究目標的綜合性、研究對象的特定性以及研究領域的複雜性等特徵。當前,財稅法學、金融法學、衛生法學、網際網路法學、海洋法學等具有明顯的領域法學特徵。
領域法學概念提出的時代背景:
當今中國,重大領域的社會經濟問題愈加呈現出交叉性、整合性和動態性特徵,法學學科系統分工精細化與法律現象複雜化之間的矛盾愈加凸顯,以問題為中心的整合性、多維度和一體化的研究範式愈加獲得重視。為此“堅持問題導向,不求體系完整和邏輯自洽,完全服務於社會的現實需要”的領域法學應運而生,回應社會現實訴求,被稱為是一場“掀起法學學術革命的理論創新”。
在我國,“領域法學”的概念最早是由財稅法學界提出的,它源於對近二十年來財稅法研究成果的總結、提煉和推廣。如中國財稅法學會劉劍文教授在2002年指出“稅法在現行法律體系中是一個特殊的領域,它不是按傳統的調整對象的標準而劃分出的單獨部門法,而是一個綜合領域”。2005年進一步認為財稅法“是一個涉及眾多法律部門的綜合法律領域、“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領域,不屬於現有的部門法,而是一個採用另外一種劃分方法,在某種意義上與現有部門法相併列的相對獨立的法律領域”。2013年劉劍文教授第一次明確提出財稅法學是“領域法學”的概念,認為財稅法學是一個以財稅為領域,法學為基本元素,融經濟學、政治學和社會學於一體的套用性“領域法學學科”。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加強重點領域立法”,“領域”一詞的使用與“領域法學”的提法不謀而合,體現了一種更加成熟、融通且開放的立法思路。
“ 領域法學 ”與“ 部門法學 ”的差異:
領域法學和部門法學同構而又互補,領域法學概念的提出是在部門法學基礎上進一步抽象、概括而提煉出來的一種全新視野、觀念和方法論。但領域法學和部門法學的研究範式各有其側重點:首先,部門法學較多地主張法教義學的研究方法,偏重工具性、技術性,試圖在現行法秩序下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解決個案糾紛;領域法學則秉持問題中心主義的研究方法,以問題意識為關懷起點,以經驗研究為理論來源,綜合借鑑與運用其他社會科學學科的成熟方法進行研究。其次,部門法學以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為劃分標準,格局框架比較固定,缺乏靈活性與機動性;領域法學以法律規範、社會經驗和價值取向為標準,具有很強的開放性。最後,部門法學規範外在體系,按邏輯法則建立的規範體系,有利於法律的專業化分工和類型化的思考方式,但有關正確的價值判斷問題,易被有關正確的涵攝問題所排斥;領域法學統合內在體系,認為法律現象是在社會中產生和運行的,與各種社會因素之間存在必然的互動與博弈,並表現為某一領域中人與人之間的實質性的內在利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