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司法制度[法學領域]

法國司法制度[法學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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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是大陸法系的發源地,其現行司法制度是在18世紀末法國大革命後逐步建立起來的,是維護資產階級專政和資本主義所有制的重要制度。1789年法國大革命前,封建國王集行政、立法和司法於一身,“朕的意志即法律”。法院和司法人員依附於國王,無獨立審判活動,封建主在其領地內各行其是。法國大革命推翻了封建專制制度,以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為原則,逐漸建立起資產階級的司法體系。19世紀初,拿破崙一世主持制定了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等一系列重要法典,設定了普通法院系統和行政法院系統,確立了司法人員的獨立地位,使法國司法制度自成體系和完備起來,形成全國統一的司法體系。

法院系統

法國的兩大法院組織系統互不隸屬。①普通法院系統。由初審法院、大審法院、違警法院、輕罪法院等基層法院和重罪法院(又稱巡迴法院)、抗訴法院、國家安全法院等中級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組成,負責審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其中,初審法院和大審法院屬於民事法院,違警法院、輕罪法院和重罪法院屬於刑事法院。法官的產生,除民事法院中的商事法庭、鄉鎮對等法庭、勞資調解委員會、社會保險訴訟委員會的法官由選舉產生外,刑事法院和其他民事法院法官則由最高司法委員會或法務部長推薦或任命。法官實行終身制,非經彈劾不得免職。②行政法院系統。由最高行政法院和各省所設的27個行政法庭組成,主要任務是解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令,並提供建議和擬訂草案;審理行政機關之間的糾紛和公民對行政機關的控告。行政法院的成員不是職業法官,而是行政官員,任命和調動按公務員制度規定辦理。③在兩大法院組織系統之外,還設有爭議法庭和特別高等法院。爭議法庭由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選出的法官以及法務部長等組成,負責處理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兩系統間關於管轄權的爭議。特別高等法院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選出的議員組成,專門審理總統所犯的叛國罪和政府部長在執行職務期間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

檢察機關

法國不獨立設定檢察機關,檢察官配屬一定的法院,由法務部管轄。法國訴訟程式比較健全,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3種不同程式。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主要依據成文法典審判,判例只供參考。行政訴訟則按判例和行政法規判決。陪審官的作用有限,除重罪法院外,其他法院和法庭不設陪審官。

司法委員會

法國最高司法委員會是協助總統實行司法監督的機構,由總統任主席,法務部長任副主席。職責是:就最高法院法官和抗訴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向總統提出建議,對法務部長有關任命其他法官的建議提出意見,就赦免問題接受諮詢。最高司法委員會同時又是法官風紀股長會,具有對法官的懲戒權。法務部則從事司法行政管理,掌管法院系統的行政組織、人事調動和活動經費等。

司法審查制度

法國的司法審查制度是通過憲法委員會執行的。由總統任命主席的憲法委員會在保證公民選舉總統、議員和公民投票程式合法性的同時,還對法律、組織法、法令和條約是否違憲進行預防性審查,並受理政府、議員關於法律、法令違憲的控告案件。自第五共和國成立以來,司法審查制度在法國政治生活中日益起著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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