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解釋
【名稱】:領事
基本解釋
◎ 領事 lǐngshì
[consul] 一個政府派駐他國某一地區或城市的外交官員,任務是保護本國與它的僑民的權益和處理僑民事務
詳細解釋
(1).所管之事。
《漢書·百官公卿表上》:“取其領事之號。” 顏師古 注引 孟康 曰:“隨所領之事以為號也。”
(2).謂統領其亊。
唐 薛用弱《集異記·蔡少霞》:“玉人謂曰:‘愍子虔心,今宜領事。’” 明 劉基 《紫虛觀道士吳梅澗墓志銘》:“及先生領事,乃重修三清殿。”
(3).由一國政府派駐外國某一城市或地區的外交官員,其任務是保護本國及其僑民在該領事區內的法律權利和經濟利益,管理僑民事務等。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七回:“到了岸上來,驚動了他的本國領事打官司。” 鄭觀應 《盛世危言·通使》:“按泰西公例:凡通商各國,必有公使以總其綱,有領事以分其任。”
領事職責
領事職能概述
是政府派駐外國,維護本國利益,保護本國公民及法人合法權益的官員,駐外領事館是其工作機構。駐外大使館通常設立領事部,指派外交官員負責領事事務,或兼任領事官員。
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領事官員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促進派遣國與接受國關係的發展
領事官員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要積極開展同領區內地方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廣泛聯繫和友好交往;利用各種合法渠道,廣泛開展對外宣傳工作,介紹本國在各方面的發展狀況;採用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的經濟、貿易、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情況,並向本國政府報告。領事官員通過上述活動,增進本國與外國的相互了解,促進友好合作關係的發展。
保護本國公民及法人的正當權益
公民享有本國領事保護的權利。當其正當權益如人身安全、財產權益等受到侵犯,或受到歧視和不平等待遇時,領事官員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加以保護,必要時進行交涉,包括要求懲凶、道歉、賠償損失、防止事件再次發生和取消無理措施等。本國公民若被逮捕、監禁或以其他方式被剝奪自由,有權要求會見領事官員或與之通訊。領事官員有權探視該公民。
頒發護照和簽證
領事官員為本國公民頒發、換髮、補發身份證件。為前往或途經本國的外國人頒發籤證。
擔任民事登記員和公證人
領事官員在民事和司法方面的職務通常包括接受有關國籍問題的申請、登記本國公民的結婚、出生、死亡等。領事官員為本國公民出具在本國境內外使用的文書,為外國人出具在本國境內使用的文書。認證本國和駐在國有關當局所頒發文書上的簽字和印章,以便在使用時具有法律效力。
領事職務還包括
處理有關本國公民遺產的事務。轉送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或執行囑託調查書或代派遣國法院調查證據的委託書等。
關於船舶、飛機和火車的職務
領事官員對具有本國國籍的船舶、飛機和火車、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行使監督和檢查權並向其提供必要的協助。特別是駐在國當局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時,應通知領事官員,以便實施領事保護。
領事官員除執行本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締結的雙邊條約規定的領事職務外,還可執行本國授權而又不為駐在國反對的其它職務,以及在一定條件下承辦外交事務,或代表第三國執行領事職務。
領事官員承擔著許多政府部門的職責,因而與公眾之間的聯繫十分密切。一國政府同居住在國外的本國公民的聯繫幾乎都是通過領事官員進行的。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和國際交往的日益擴大,領事職務的範圍不斷拓展,人們必然更廣泛地、更頻繁地接觸到領事工作。
派駐領事歷史
派駐外國城市或地區的代表。受本國駐該國的大使(或公使)指導,維護本國及僑國利益,管理本國在當地的僑民,輸各項有關國際交往的事務。我國清朝自光緒元年(1875)定出使制後,始依國際慣例,派遣領事、總領事。清制,總領事從四品,領事正五品。民國為薦任官。
相關名詞解釋
領事認證是指外交、領事機構或法律授權機構通過確認公文書上最終簽署人身份及其簽字和印章屬實來證明文書可靠性的活動。辦理領事認證的目的是使一國出具的公證書或有關文書能在另一國境內被有關當局所承認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懷疑文書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法律效力。
領事保護是指當某國公民、法人的正當權益在接受國受到侵害時,某國駐外使、領館依據包括國際公約在內的國際法的各項原則、雙邊條約或協定以及某國和駐在國的有關法律,通過外交途徑,反映有關要求,敦促駐在國有關當局公正、合法、友好、妥善地處理。
領事服務是指某國駐外使、領館依據本國有關法律和法規為在接受國的本國公民提供涉及國際旅行證件公證、認證等事宜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