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領事關係法

外交和領事關係法
外交關係是指國家之間在外交活動中形成的一種關係。
外交是國家為了實現其對外政策由國家外交機關進行的各種方式的對外活動。外交關係主要是指國家為了實現其對外政策,由外交機關通過訪問、談判、簽訂條約、外交文書往來、派出常駐外交代表機
關、參加國際會議和國際組織等對外活動而形成的關係。
外交關係的形式:
1、正式外交關係:也稱正常的外交關係,以雙方互派常駐使節為其主要特徵。
2、不完全的外交關係,也稱關外交關係,其特點是雙方互派的外交使節停留在互派代辦的級別上。
3、非正式外交關係,其特點是,兩個沒有正式那次的畫家直接進行外交談判,互設某種聯絡機構
4、國民外交關係,其特點是民間性的,表現在非官方的個人或代表團體的友好訪問、接觸,就國際問題或兩國關係問題發表共同聲明或聯合公報,就某些具體事務簽訂民間協定。
領事關係是指一國根據與他國達成的協定,相互在對方一定地區設立領事館和執行領事職務所形成的國家間的關係。
領事關係與外交關係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一、聯繫:
首先:兩國同意建立外交關係,也就意味著同意建立領事關係。在兩國間尚未建立外交關係的情況下,建立領事關係也常常構成建立外交關係的初步,但是兩國間斷絕外交關係並不當然斷絕領事關係。
其次:在行政系統上,領事官一般與外交官同屬於外交人員組織系統,由外交部門領導。
此外:外交使節也可以同時執行領事職務;當兩國之間無外交關係的場合領事也有兼辦外交事務的。
外交關係法主要是調整國家之間外交關係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領事關係法主要調整國家間領事關係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現代外交關係和領事關係的特點
1、國家間關係的不斷發展,使外交使團的職務日益繁重和複雜。
2、國際組織的迅猛發展豐富了現代外交使團的種類
3、現代外交關係法和領事關係法從過去的分散狀態向較為集中的方向發展。
外交機關:是國家為了實現其對外政策而進行外交活動的國家機關的總稱。
1、國內外交機關:元首政府和政府中主管外交工作的外交部。
2、駐國外的外交機關
常設外交代表機關:一國派駐外國的使館和向國際組織派遣的常駐使團
臨時性外交代表機關:特別使團:它們是執行特定的臨時外交任務的外交使團。
外交關係和使館的建立必須經過有關國賓館協定:出中採取簽訂條約的方式,也可以採取交換照會的方式或雙方發表聯合聲明的方式
使館的職務:
1、在接受國中代表派遣國;
2、在國際法許可之限度內,在接受國中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利益;
3、與接受國政府辦理交涉;
4、以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之狀況及發展情形,並向派遣國報告;
5、促進派遣國與接受國間的友好關係,並發展兩國間之經濟、文化、科學關係。
6、擔負國際法許可的其他職務
使館人員的類別:
使館館長
外交職員:參贊、武官、秘書和各種隨員
行政技術職員
事務職員
使館館長的等級:大使、公使、代辦
國家之間交換什麼等級的使館館長,應由有關國家商定,國家之間互派代辦是很少的,通常是在兩國關係上存在問題才這樣做。
使館館長的等級由兩國商定。
派遣國對於擬派駐接受國之使館館長人選必須查明其確已獲得接受國之同意。
接受國無須向派遣國說明不予同意之理由。能接受。
國書:一國元首發給接受國國家元首用以證明大全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書。
呈遞國書後或者向接受國外交部或另經商定之其他部通知到達並將所奉國書正式副本送交後,即視為已在接受國內開始執行職務
使館人員職務終止:
任期屆滿
本國召回
接受國要求召回
派遣國與接受國外交關係斷絕
革命產生新政府
外交團:反映駐在一國首都的所有使館館長組成的團體。廣義的外交團,還包括這些使館的其他外交人員甚至包括外交人員的家屬。
大使高於公使,公使高於代辦。
特別使團的概念:特別使團是指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經另一國或另一個其他國際法主體同意,派往該國或該另一個國際法主體執行特定任務的臨時性使使團。
外交特權與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機關及其人員在接受國所享有特殊權利和優惠待遇的總稱。
使館的特權與豁免
1、使館館捨不得侵犯
2、使館館舍及設備,以及館舍內其他財產與使館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徵用、扣押或強制執行。
3、行動和旅行自由
4、通訊自由
5、免納捐稅、關稅
6、使用國旗和國徽
外交人員的特權和豁免
1、人身不得侵犯
2、寓所、文書、信件和財產不得侵犯
3、管轄的豁免
4、免納捐稅、關稅和行李免受查驗
5、其他特權與豁免
外交特權與豁免的開始:自其進入接受國國境前往就任之時起享有此項特權與豁免。
如果人員已以接受國境內,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國外交部或另經商定的其他部門之時開始享有。
使館及其人員對接受國的義務
1、使館人員在不妨礙外交特權與豁免的情況下,負有尊重接受國法律規章的義務
2、使館人員不得干涉接受國的內政。
3、使館館捨不得用於與使館職務不相符合的用途。
4、外交人員不應在接受國內為私人利益從事任何專業或商業活動。
領事:是一國根據與他國的協定,派往他國某一城市或地區執行領事職務,以保護派遣國及其公民和法人在當地的合法權益的人員。
領事和外交代表的區別
1、外交代表全面代表派遣國,同接受國就涉及到兩國關係中帶全局性的重大問題進行交涉,而領事則是在其職能範圍內同接受國地方當局進行交涉,他不能直接同接受國中央打交道;
2、在職務上,外交代表所保護的利益對派遣國來說,是發球僵性的重大利益,而領事的主要職務是保護派遣國來說,是發球僵性的重大利益,而領事的主要職務是保護派遣國關於商務及僑民的利益;
3、在工作地域範圍上,外交代表可及於接受國全境,而領事一般以其轄區為限,僅與該地方當局交涉;
4、在享受特權與豁免上,領事享受的特權要比外交代表少。
接受國得隨時不具解釋通知派遣國,宣告使館館長或使館任何外交職員為不受歡迎的人員或使館任何其他職員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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