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撥款項的概念
財政部門按規定預撥給用款單位的待結算款項。預撥款項的管理要求
預撥經費(不含預撥下年度經費)應在年終前轉列支出或清理收回。基建撥款應按建設單位銀行支出數(限額部門)和撥付建設單位數(非限額部分)轉列支出數。
對行政事業單位撥款,應按照單位領報關係轉撥。
凡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不能作為會計主管單位,直接與各級財政部門發生領報關係。
預撥款項的核算方法
財政總預算會計設定“預撥經費”和“基建撥款”科目,分別核算預撥經費和基建撥款,按實際預撥數額記賬。預撥款項的應遵循的原則
1、對行政事業單位的撥款,應當按照單位領報關係轉撥。2、根據核定的年度預算和季度計畫撥付,不得辦理超預算、無計畫的撥款。
3、根據事業進度和資金使用撥付。
4、根據財政部門的國庫情況撥付,以保證預算資金調度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