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通知
財庫[2015]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進一步規範各級政府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充分發揮總預算會計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對《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財預字〔1997〕287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印發給你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反映出來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政部
2015年10月10日
制度內容
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各級政府財政總預算會計(以下簡稱總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充分發揮總會計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等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總會計。
第三條 總會計是各級政府財政核算、反映、監督政府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資金以及財政專戶管理資金、專用基金和代管資金等資金活動的專業會計。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資金會計核算不適用本制度,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四條 總會計的工作任務主要包括:
(一)進行會計核算。辦理政府財政各項收支、資產負債的會計核算工作,反映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嚴格財政資金收付調度管理。組織辦理財政資金的收付、調撥,在確保資金安全性、規範性、流動性前提下,合理調度管理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規範賬戶管理。加強對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零餘額賬戶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等的管理;
(四)實行會計監督,參與預算管理。通過會計核算和反映,進行預算執行情況分析,並對總預算、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執行實行會計監督;
(五)協調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國家金庫、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財政專戶開戶銀行和其他有關部門之間的業務關係;
(六)組織本地區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編審和匯總工作;
(七)組織和指導下級政府總會計工作。
第五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會計人員,負責總會計工作,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六條 總會計的核算目標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等會計信息,反映政府財政受託責任履行情況。
總會計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政府財政部門自身和其他會計信息使用者。
第七條 總會計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本級政府財政業務活動持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
第八條 總會計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採用公曆日期。
年度終了後,可根據工作特殊需要設定一定期限的上年決算清理期。
第九條 總會計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以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發生外幣業務,在登記外幣金額的同時,一般應當按照業務發生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中間價,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記賬。
期末,各種以外幣計價或結算的資產負債項目,應當按照期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中間價進行折算。其中,貨幣資金項目因匯率變動產生的差額計入有關支出等科目;其他資產負債項目因匯率變動產生的差額計入有關淨資產等科目。
第十條 總會計應當按照業務或事項的經濟特徵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和支出。
第十一條 總會計的會計核算一般採用收付實現制,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按照規定採用權責發生制核算。
第十二條 總會計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十三條 總會計的會計記錄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地區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四條 總會計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全面反映政府財政的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等。
第十五條 總會計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政府財政受託責任履行情況的反映、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監督、決策和管理需要相關,有助於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政府財政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六條 總會計對於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七條 總會計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財政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和對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的影響在附註中予以說明。
不同政府財政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採用統一的會計政策,確保不同政府財政的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八條 總會計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會計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資產
第十九條 資產是指政府財政占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
第二十條 總會計核算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變現的資產;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 總會計核算的資產具體包括財政存款、有價證券、應收股利、借出款項、暫付及應收款項、預撥經費、應收轉貸款和股權投資等。
財政存款是指政府財政部門代表政府管理的國庫存款、國庫現金管理存款以及其他財政存款等。財政存款的支配權屬於同級政府財政部門,並由總會計負責管理,統一在國庫或選定的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統一收付,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現金。
有價證券是指政府財政按照有關規定取得並持有的政府債券。
應收股利是指政府因持有股權投資應當收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借出款項是指政府財政按照對外借款管理相關規定借給預算單位臨時急需,並需按期收回的款項。
暫付及應收款項是指政府財政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債權,包括與下級往來和其他應收款等。暫付及應收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預撥經費是指政府財政在年度預算執行中預撥出應在以後各月列支以及會計年度終了前根據“二上”預算預撥出的下年度預算資金。預撥經費(不含預撥下年度預算資金)應在年終前轉列支出或清理收回。
應收轉貸款是指政府財政將借入的資金轉貸給下級政府財政的款項,包括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等。
股權投資是指政府持有的各類股權投資資產,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股權投資、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國有企業股權投資等。
第二十二條 總會計對符合本制度第十九條資產定義的經濟資源,應當在取得對其相關的權利,並且能夠可靠地進行貨幣計量時確認。
符合資產定義並確認的資產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二十三條 總會計核算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或發生時實際金額進行計量。
第四章 負債
第二十四條 負債是指政府財政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以資產償付的債務。
第二十五條 總會計核算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
第二十六條 總會計核算的負債具體包括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餘、暫收及應付款項、應付政府債券、借入款項、應付轉貸款、其他負債、應付代管資金等。
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餘是指國庫集中支付中,按照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當年未支而需結轉下一年度支付的款項採用權責發生制列支後形成的債務。
暫收及應付款項是指政府財政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債務,包括與上級往來和其他應付款等。暫收及應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
應付政府債券是指政府財政採用發行政府債券方式籌集資金而形成的負債,包括應付短期政府債券和應付長期政府債券。
借入款項是指政府財政部門以政府名義向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等借入的款項,以及通過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方式借款形成的負債。
應付轉貸款是指地方政府財政向上級政府財政借入轉貸資金而形成的負債,包括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和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等。
其他負債是指政府財政因有關政策明確要求其承擔支出責任的事項而形成的應付未付款項。
應付代管資金是指政府財政代為管理的,使用權屬於被代管主體的資金。
第二十七條 總會計對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條負債定義的債務,應當在對其承擔償還責任,並且能夠可靠地進行貨幣計量時確認。
符合負債定義並確認的負債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政府財政承擔或有責任(償債責任需要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的負債,不列入資產負債表,但應當在報表附註中披露。
第二十八條 總會計核算的負債,應當按照承擔的相關契約金額或實際發生金額進行計量。
第五章 淨資產
第二十九條 淨資產是指政府財政資產減去負債的差額。
第三十條 總會計核算的淨資產包括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餘、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轉結餘、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餘、專用基金結餘、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算周轉金、資產基金和待償債淨資產。
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是指一般公共預算收支的執行結果。
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餘是指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的執行結果。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轉結餘是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的執行結果。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餘是指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教育收費等資金收支的執行結果。
專用基金結餘是指專用基金收支的執行結果。
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是指政府財政安排用於彌補以後年度預算資金不足的儲備資金。
預算周轉金是指政府財政為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保證及時用款而設定的庫款周轉資金。
資產基金是指政府財政持有的債權和股權投資等資產(與其相關的資金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在淨資產中占用的金額。
待償債淨資產是指政府財政承擔應付短期政府債券、應付長期政府債券、借入款項、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其他負債等負債(與其相關的資金收支納入預算管理)而相應需在淨資產中沖減的金額。
第三十一條 各項結轉結餘應每年結算一次。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二條 收入是指政府財政為實現政府職能,根據法律法規等所籌集的資金。
第三十三條 總會計核算的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收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收入、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專用基金收入、轉移性收入、債務收入、債務轉貸收入等。
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收入是指政府財政籌集的納入本級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的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
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收入是指政府財政籌集的納入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收入是指政府財政籌集的納入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是指政府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教育收費等資金收入。
專用基金收入是指政府財政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設立的各項專用基金(包括糧食風險基金等)取得的資金收入。
轉移性收入是指在各級政府財政之間進行資金調撥以及在本級政府財政不同類型資金之間調劑所形成的收入,包括補助收入、上解收入、調入資金和地區間援助收入等。其中,補助收入是指上級政府財政按照財政體制規定或因專項需要補助給本級政府財政的款項,包括上級稅收返還、轉移支付等。上解收入是指按照財政體制規定由下級政府財政上交給本級政府財政的款項。調入資金是指政府財政為平衡某類預算收支、從其他類型預算資金及其他渠道調入的資金。地區間援助收入是指受援方政府財政收到援助方政府財政轉來的可統籌使用的各類援助、捐贈等資金收入。
債務收入是指政府財政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通過發行債券、向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借款等方式籌集的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收入。
債務轉貸收入是指本級政府財政收到上級政府財政轉貸的債務收入。
第三十四條 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收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收入、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和專用基金收入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轉移性收入應當按照財政體制的規定或實際發生的金額入賬。債務收入應當按照實際發行額或借入的金額入賬,債務轉貸收入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轉貸金額入賬。
已建鄉(鎮)國庫的地區,鄉(鎮)財政的本級收入以鄉(鎮)國庫收到數為準。縣(含縣本級)以上各級財政的各項預算收入(含固定收入與共享收入)以繳入基層國庫數額為準。
未建鄉(鎮)國庫的地區,鄉(鎮)財政的本級收入以鄉(鎮)總會計收到縣級財政返回數額為準。
第三十五條 總會計應當加強各項收入的管理,嚴格會計核算手續。對於各項收入的賬務處理必須以審核無誤的國庫入庫憑證、預算收入日報表和其他合法憑證為依據。發現錯誤,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共同更正。
對於已繳入國庫和財政專戶的收入退庫(付),要嚴格把關,強化監督。凡不屬於國家規定的退庫(付)項目,一律不得沖退收入。
屬於國家規定的退庫(付)事項,具體退庫(付)程式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六條 支出是指政府財政為實現政府職能,對財政資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總會計核算的支出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支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支出、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支出、專用基金支出、轉移性支出、債務還本支出、債務轉貸支出等。
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是指政府財政管理的由本級政府使用的列入一般公共預算的支出。
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支出是指政府財政管理的由本級政府使用的列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的支出。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支出是指政府財政管理的由本級政府使用的列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出。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支出是指政府財政用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教育收費等資金安排的支出。
專用基金支出是指政府財政用專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轉移性支出是指在各級政府財政之間進行資金調撥以及在本級政府財政不同類型資金之間調劑所形成的支出,包括補助支出、上解支出、調出資金、地區間援助支出等。其中,補助支出是指本級政府財政按財政體制規定或因專項需要補助給下級政府財政的款項,包括對下級的稅收返還、轉移支付等。上解支出是指按照財政體制規定由本級政府財政上交給上級政府財政的款項。調出資金是指政府財政為平衡預算收支、從某類資金向其他類型預算調出的資金。地區間援助支出是指援助方政府財政安排用於受援方政府財政統籌使用的各類援助、捐贈等資金支出。
債務轉貸支出是指本級政府財政向下級政府財政轉貸的債務支出。
債務還本支出是指政府財政償還本級政府承擔的債務本金支出。
第三十八條 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支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支出一般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入賬,年末可採用權責發生制將國庫集中支付結餘列支入賬。從本級預算支出中安排提取的專用基金,按照實際提取金額列支入賬。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支出、專用基金支出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入賬。轉移性支出應當按照財政體制的規定或實際發生的金額入賬。債務轉貸支出應當按照實際轉貸的金額入賬。債務還本支出應當按照實際償還的金額入賬。
凡是屬於預撥經費的款項,到期轉列支出時,應當按本條前款規定列報口徑轉列支出。
對於收回當年已列支出的款項,應沖銷當年支出。對於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出的款項,除財政部門另有規定外,應沖銷當年支出。
第三十九條 總會計應當加強支出管理,科學預測和調度資金,嚴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辦理支出,嚴格審核撥付申請,嚴格按預算管理規定和撥付實際列報支出,不得辦理無預算、無用款計畫、超預算、超用款計畫的支出,不得任意調整預算支出科目。
對於各項支出的賬務處理必須以審核無誤的國庫劃款清算憑證、資金支付憑證和其他合法憑證為依據。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除國庫集中支付結餘外,不得採用權責發生制列支。權責發生制列支只限於年末採用,平時不得採用。
第八章 會計科目
第四十條 各級總會計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各級總會計應當對有關法律、法規允許進行的經濟活動,按照本制度的規定使用會計科目進行核算;不得以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作為進行有關經濟活動的依據。
二、各級總會計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不需使用的總賬科目可以不用;在不影響會計處理和編報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各級總會計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本制度規定以外的明細科目,或者自行減少、合併本制度規定的明細科目。
三、各級總會計應當使用本制度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不得隨意打亂重編。
(部分內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