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
在國際貿易中,一般都採用CIF或CFR價格條件,在簽發提單前由賣方在裝貨港支付運費,以便於交易雙方儘早結匯。大多班輪公司在提單和契約條款中,不但規定運費預付,而且還記明即使本船或貨物在整個運輸過程中沉沒或滅失,承運人也要全額收取運費,任何情況下都不退還。為避免風險,貨主通常將已付運費追加到貨物的貨價中,一併向保險公司投保貨物運輸險。
一般原則
對預付運費的一般原則是“預付運費概不退還”。班輪運輸普遍採用這種支付方法。當承運人與託運人雙方約定運費預付時,應在提單中註明“預付運費概不退還”字樣。否則,在運費已由託運人預付,而提單上未寫明上述字樣的情況下,若貨物全部不能運列目的港,承運人應退回運費;若貨物只有一部分運到目的港,承運人應退回未能運到目的港這部分貨物的比例運費。有些國家的海商法明文規定,對因不可抗力或承運人的責任而導致貨物滅失的貨物,承運人無權要求支付運費,即使是預付運費,也應退還。在預付運費的情況下,託運人要冒運費損失的風險,通常作法是,託運人(貨主)將已支付的運費追加到貨價中,按包括運費在內的貨物價格,向保險公司投保貨物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