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制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督促全區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建議。(二)承擔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的相關工作,負責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或組織起草、修改、提請審議、解釋、編纂工作,承擔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機關規範性檔案向區人民政府徵求意見的反饋工作。
(三)負責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的法律審核,負責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承擔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和報送備案審查工作,對全區規範性檔案審查及清理工作進行指導督促,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我區規範性檔案提出的合法性審查申請事項。
(四)負責本區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完善和督促行政執法監督各項制度,審查行政執法隊伍主體和人員的執法資格,核發、監督使用《行政執法證》,負責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和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處理工作。
(五)辦理向區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代理區人民政府行政應訴事務,指導、監督全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
(六)負責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事務。承辦區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行政措施發布前的合法性審查及區政府領導交辦的法律顧問事務,代理區人民政府民事訴訟事務。
(七)負責區政府法制理論和實務研究,開展依法行政意識宣傳教育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法制局設2個內設機構。(一)行政執法監督股(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
擬訂依法行政工作規則、年度計畫和相關制度,督促指導全區依法行政工作;承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法制監督工作;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建設;負責全區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行政執法人員法制業務培訓;負責核發、監督使用《行政執法證》;承擔區政府交辦的行政執法督察案件;協調行政主體之間執法爭議;開展行政執法檢查。
(二)行政複議股
承辦向區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案件,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有關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複議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代理區政府行政應訴事務,辦理向區政府申請的行政賠償案件;負責行政複議決定備案工作;監督、指導全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有關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的統計分析和調研,提出改進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