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自律論

貫穿於西方音樂思想史中兩種對立的重要美學觀點,由美籍德國指揮家加茨(Felix Maria Gatz,1892~1942)在所著《音樂美學的主要流派》(Musik-Asthetik in ihren Hauptrichtangen)(1929)中加以明確區分。音樂他律論的形成早於音樂自律論。 音樂他律論認為音樂的意義和內容存在於音響結構之外;相當於“內容(音樂)美學”。畢達哥拉斯認為音樂與數學和天文學一樣,表現宇宙的和諧;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Plato,前427~前347)重視音樂的社會、政治作用;古羅馬哲學家普羅提諾斯(Plotinos,約204~270)說音樂是一種神秘莫測的力;羅馬哲學家波愛修(A.M.T.S.Boethius,約480~524)將音樂分為宇宙和諧的音樂、靈肉和諧的人類音樂和現實的音樂三種;德國天文學家克卜勒(J.Kepler,1571~1630)用天體運動的規律解釋音樂;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G.W.Leibnitz,1646~1716)認為音樂是“無意識的數學練習”.

概述

音樂自律論是18世紀和19世紀西方音樂美學理論中的兩大流派之一。另一個流派是他律論音樂美學。

內容

這一流派以奧地利音樂理論家愛德華·漢斯立克為代表,他在《論音樂的美》一書中認為:“音樂的美是一種不依附,不需要外來內容的美,音樂只是樂音的運動形式,情感的表現不是音樂的內容,音樂也不是必須以情感為對象,音樂不描寫任何情感。”實際上,漢斯立克主張音樂的美來自於音樂本身,與其表達的情感和內容無關。因此,他又說:“音樂的原始要素是和諧的聲音,它的本質是節奏。”
由於這一流派強調音樂的美是一種樂音的形式組合,所以,這種理論被人稱之為形式主義音樂理論。這一派還認為歌曲不在音樂之列,因為歌詞影響了音樂的規律
這一理論遭到了持音樂他律論理論家們的強烈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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