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1、反映對象形成的類。對象類具有的性質組成類的個別對象一定具有,這是對象類區別對象集合體的根本特徵。
2、對象類的特徵決定: 非集合概念不僅反映一類對象,也反映該類對象的每一個分子。如:山是由許多具有相同屬性的個別的山組成的類,山所具有的性質,每一個個別的山也同樣具有;“山”這一概念,既可反映所有的山,也可反映某一個個別的山。
在某一論域,除反映同類分子集合體的集合概念外,非集合概念包括:反映該論域單獨對象的單獨概念 ,如“中國”;反映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對象組成的類的普遍概念,如“社會主義國家”、“國家”。
集合概念與非集合概念的差別
反映集合體的概念,稱為“集合”。反映類的概念,為“非集合”(《邏輯學》 中國人民大學哲學系邏輯教研室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類:很多相似事物的綜合,類的構成是 同質分子。例如,張三、李四等一個個分子,組成了“人”這個對象類;類和分子的關係,就是每一個分子都要具有類的性質,“非集合概念>類概念>分子”。
集合體:分散的人或事物聚集到一起,形成的一個整體。集合體的構成要素是它的各個組成部分,如“森林”這個集合體,由許多集中生長的樹木,以及參與其間的其他植物、動物、微生物和土壤等作為組成部分而構成的整體。集合體和其組成部分的關係,並不一定要求組成部分具有集合體的性質,“集合概念>集合體>組成部分”。也就是說事物的類是由若干同類的分子組成的;事物的整體是由若干不同的部分組成的;事物的群體是由若干同類的個體有機組成的。
群體與類的區別在於:組成類的各個分子都必然具有類的屬性,而組成群體的個體卻不具有群體的屬性。
群體與整體的區別在於:群體是由同類的個體組成的,而整體則是由不同的部分組成的。
簡而言之,集合概念所反映的是集合體整體具有的本質屬性,並不反映組成這個集合體的每一個分子所具有的屬性;類則相反。
在科學史上曾經發生過一場關於進化論的爭論。這場爭論發生在1860年,即達爾文《物種起源》出版的第二年。當時,英國的教會覺得進化論對教會的威脅很大,就在牛津召開了一次著名的會議。在會議結束前,站在保衛達爾文學說最前沿的年輕教授赫胥黎與當時被認為最聰明、最有辯才的大主教威爾勃福斯進行了一場針鋒相對的鬥爭。
大主教首先發言,他無法以科學的論據來反對進化論,反而把矛頭指問赫胥黎,對他進行無聊的人身攻擊。
他說:“赫胥黎教授就坐在我旁邊,他是想等我一坐下就把我撕成碎片,因為照他的信仰,人是由猿變來的嘛!不過我倒要問:這個猴子子孫的資格,到底是從祖母那裡得來的,還是從祖父那裡得來的呢?”
為了科學的尊嚴,赫胥黎對大主教的人身攻擊作了必要的反擊。他指出:“我斷言--我重複地斷言,要說我起源於彎腰走路和智力不發達的可憐的動物,我並不覺得羞恥;要說我起源於那些自稱很有才華,社會地位很高,卻胡亂干涉自己所茫然無知的事情,任意抹煞真理的人,那才真正可恥!”
赫胥黎的這幾句話,像一顆炸彈,震動了全場。擁護達爾文學說的大學生報以暴風雨般的掌聲。大主教除了犯了人身攻擊的錯誤外,在邏輯方面,他也有意無意地混淆了集合概念與非集合概念。達爾文《進化論》說的是“人類起源與類人猿”,大主教卻把“人類”與某一個人混為一談。“人類”這個概念與“赫胥黎的祖父或祖母”這個概念是不能等同的;前者是集合概念,在這裡,“人類”是指所有的人,而不是指單獨的一個人,更不是固定指誰。只適用於“人類”這一整體,並不適用於組成“人類”整體的某一分子,個體;(赫胥黎的祖母或祖父)具有“人類”的性質,是一個非集合或單獨概念。
此外,同一個詞語,在不同的語境下,可以表示集合概念,也可以表示非集合概念。我們分析它是集合概念還是非集合概念?要充分考慮具體語言環境,在某一具體語境中,概念具有一義性、確定性。結合具體語境,能夠確認一個概念是否為集合概念。
如:“魯迅的小說最長不超過3萬字和魯迅的小說不是一天讀完的”,“魯迅的小說”在不同的地方所表示的意義就不一樣,前者中的“魯迅的小說”是非集合概念(類概念),因為“不超過3萬字”這一性質,屬於每一部魯迅的小說。後者“魯迅的小說”是集合概念,因為“不是一天讀完的”這一性質,屬於魯迅小說的整體,並不必然屬於魯迅的每一部小說!
由上例我們知道,分析一個概念是不是集合概念,關鍵是要找到它的屬性,然後看它是否屬於其中的每一個組成部分,如果每一部分都具有這一屬性的話,那么是肯定為“非集合”(類)的概念;如果不是每一個部分都必須具有,那就是“集合”的概念。我們可以總結為,思維中以群體為反映對象所形成的概念就是“集合”的概念,而不以群體為反映對象的概念就叫做“非集合”(類)的概念。
注意, 語詞的相同,並不是概念的相同。不能說“同一個概念有時在集合意義下使用作為集合概念,在一般的(分別的)意義下使用作為非集合概念”,更不能說是“同一個概念有時表達集合概念,有時表達非集合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