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要式行政行為

非要式行政行為

非要式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的對稱。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所作出的法律不要求必須有一定行為方式的行政行為。其行政行為的方式無論口頭、書面,只要能表示意思即可。如治安管理處罰中的口頭傳喚,無使用書面的傳喚證的要求。非要式行政行為一般適用於下列情況:(1)情況緊急,來不及採取某些必要的形式;(2)行政行為的內容簡單,對相對人的權益影響不大,或沒有影響,無須在形式或方式上要求等。

以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標準,行政行為可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劃分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的意義在於:要式行政行為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種羈束性要求,若不具備相應的形式,就會因形式違法而被宣布無效;而非要式行政行為就其形式上講,是一種自由裁量性規定,採取哪種方式或形式,行政主體有選擇餘地,原則上不發生因 形式而違法的問題,但同樣可能發生不公正或不合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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