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約束性協定
要約邀請,又稱為引誘要約,根據《契約法》第15條之規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品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則視為要約。因為要約邀請只是作出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於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比較
①要約是當事人主動願意締結契約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要約引誘)是當事人表達某種意願的事實行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②要約中含有當事人願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約邀請本身無任何法律意義。
③要約的內容要具備訂立契約的必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則不必具備。
要約邀請的常見形式
1、寄送的價目表價目表僅指明什麼商品、什麼價格,並沒有指明數量,對方不能以“是”、“對”或者“同意”等肯定詞語答覆成立契約,自然不符合作為要約的構成要件,只能視作要約邀請。商品價目表的傳送,是商品產生者或者銷售者推銷商品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當然表達行為人希望訂立契約的意思,但並不表明他人表示承諾就立即達成一個契約。
2、拍賣公告
拍賣是一種特殊買賣方式。一般認為,在拍賣活動中,競買人的出價為要約,拍賣人擊錘(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為承諾。拍賣人在拍賣的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發出拍賣公告、對拍賣物的宣傳介紹或者宣布拍賣物的價格等,都屬於要約邀請。
3、招標公告
招標投標是一種特殊的簽訂契約的方式,廣泛套用於貨物買賣、建設工程、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租賃、技術轉讓等領域。為了公平、合理、有效地使用納稅人的財產,防止官商勾結產生腐敗,一些國家規定,凡涉及國家與私人企業之間的大宗交易,如國家訂貨、市政建設等都必須採用招標投標方式。我國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建設工程等方面也有規定採用招標投標方式。這種方式的好處是,能夠在最接近公平、合理的價格上達成交易、簽訂契約。
所謂招標是指招標人採取招標通知或者招標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發出,以吸引投標人投標的意思表示。所謂投標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招標人發出的包括契約全部條款的意思表示。對於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通知,一般都認為屬於要約邀請,不是要約。而投標是要約,招標人選定中標人,為承諾。
4、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設立時由公司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或者公司經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向社會公眾公開的說明義書。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成立時,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有關檔案,招股說明書是其中之一。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製作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認股人的權利、義務;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公司經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並製作認股書。規定要制定招股說明書並向社會公告,其目的是讓社會公眾了解發起人或者公司的情況和認股人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招股說明書是向社會發出的要約邀請,邀請公眾向公司發出要約,購買公司的股份。認股人認購股份,為要約,公司賣出股份,為承諾,買賣股份的契約成立。但是,如果發起人逾期未募足股份的情況下,則依法失去承諾的權利,認股人撤回所認購的股份,招股說明書是要約邀請,但並非一般的要約邀請,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檔案。這一點與一般的要約邀請不同。
5、商業廣告
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廣告。商業廣告的目的在於宣傳商品或者服務的優越性,並以此引誘顧客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對於商業廣告,均認為是要約邀請。但法律並不排除商業廣告如果符合要約的要件也可以成為要約。如廣告中稱:“我公司現有某型號的水泥1O00噸,每噸價格200元,先來先買,欲購從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