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發放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要求,企業以其生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量應計入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的職工薪酬金額,並確認為銷售商品收入,其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以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量應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金額。但並不需要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在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的情況下,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先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歸集當期應計入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的非貨幣性福利金額,以確定完整準確的企業人工成本金額。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的要求,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例:
新坐標公司為一家生產筆記本電腦的企業,共有職工200名。2008年2月,公司以其生產的成本為10000元的液晶筆記本電腦和外購的每台不含稅價格為1000元的減脂運動機作為春節福利發放給公司每名職工。該型號液晶筆記本電腦的售價為每台14000元,新坐標公司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7%;公司以銀行存款支付了購買減脂運動機的價款和增值稅進項稅額,並開具了增值稅專用FP,增值稅率為16%。假定200名職工中170名為直接參加生產的職工,30名為總部管理人員。
分析:企業以自己生產的產品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應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金額以公允價值計量,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產品按照成本結轉,但要根據相關稅收規定,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應當將不得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計入成本費用。
筆記本電腦的售價總額=14000×l70+14000×30=2380000+42000=2800000(元)
筆記本電腦的增值稅銷項稅額=2800000×17%=476000(元)
筆記本電腦的價稅合計=2800000+476000=3276000(元),其中的85%形成直接生產員工對應的職工薪酬,另外的15%形成管理人員對應的職工薪酬。
公司決定發放筆記本電腦時,應做如下會計核算:
借:
生產成本 2784600
管理費用 491400
貸:
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3276000
借:
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3276000
貸:
主營業務收入28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76000
實際發放筆記本電腦時,應做如下會計核算:
借:
主營業務成本2000000
貸:
庫存商品 2000000
這裡對筆記本電腦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基本一致,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筆者認為,對於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相關會計信息以稅務目標為導向的一般企業沒有必要拘泥於自身執行的會計制度的約束,可以在會計處理上借鑑新會計準則的處理模式,提高會計信息的有用性並最大限度節約納稅成本。
減脂運動機的購買價總額=170×1000+30×1000=170000+30000=200000(元)
減脂運動機承擔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200000×l7%=34000(元)
公司決定發放減脂運動機時,應做如下會計核算:
借:
生產成本 198900
管理費用 35100
貸:
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234000
企業實際進行核算時,購買的減脂運動機直接發放給職工,無需將減脂運動機作為企業資產入賬。購買減脂運動機時,公司應做如下會計核算:
借:
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234000
貸:
銀行存款 234000
這裡的減脂運動機是企業按照市場公允價格購買的,即使發放給職工時按照銷售進行所得稅處理,其對應的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保持一致,不產生相應的銷售所得,就這部分銷售所得而言也不存在納稅調整的問題。
需要說明的是,在把握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對企業所得稅意義上的視同銷售行為時,需要明確區分企業是內部處置資產還是非內部處置資產。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精神,企業內部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歷史成本延續計算。
結論
無論是貨幣性職工薪酬,還是非貨幣性職工薪酬,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都應併入納稅義務人的收入總額,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向職工支付應納稅所得,代扣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其它相關
會計處理
財政部發布的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明確了職工薪酬的概念:“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這一概念覆蓋面較廣,融合了所有與報酬相關的項目,其中也包括非貨幣性福利。
非貨幣性福利是指企業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將自己擁有的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為職工無償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等。企業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或商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借記“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因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屬於視同銷售貨物行為,需要確認收入並計提銷項稅額;如果購進的貨物、應稅勞務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已經抵扣的,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所以實際發放非貨幣性福利時,在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同時,要區別自產貨物和外購貨物貸記相關科目,同時結轉產品的銷售成本。其他非貨幣性福利也要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並根據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案例:
例:三星麵粉有限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營麵粉、掛麵、食品加工等,共有職工100人,其中生產工人85人,厂部管理人員15人。2007年2月,公司決定以其生產的特製麵粉和外購食用植物油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每人2袋麵粉和2桶植物油。每袋麵粉單位生產成本40元,2月平均銷售價格67.80元(含增值稅);植物油系生產用原料,購買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每桶採購成本50元,並已按發票註明的增值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此外,公司還決定,為5名優秀員工(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和4名生產工人)免費提供由新聞旅行社組織的“春節港澳雙飛六日游”,旅行社報價1380元/人。根據會計準則規定,應做會計處理如下:
一、發放自產貨物(麵粉)
1.確認應付職工薪酬時計入生產成本的金額=67.80×2×85=11526(元)
計入管理費用的金額=67.80×2×15=2034(元)
確認的應付職工薪酬=11526+2034=13560(元)
借:生產成本11526
管理費用2034
貸:應付職工薪酬13560
2.實際發放非貨幣性福利時
應確認的營業收入=13560÷(1+13%)=12000(元)
應計提的銷項稅額=12000×13%=1560(元)
借:應付職工薪酬13560
貸:主營業務收入12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560
借:主營業務成本8000
貸:庫存商品8000
二、發放外購貨物(植物油)
1.確認應付職工薪酬時
計入生產成本的金額=50×(1+13%)×2×85=9605(元)
計入管理費用的金額=50×(1+13%)×2×15=1695(元)
確認的應付職工薪酬=9605+1695=11300(元)
借:生產成本9605
管理費用1695
貸:應付職工薪酬11300
2.實際發放非貨幣性福利時
應結轉的原材料成本=50×2×100=10000(元)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10000×13%=1300(元)
借:應付職工薪酬11300
貸:原材料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300
三、提供免費旅遊
1.確認旅遊費用
借:生產成本5520
管理費用1380
貸:應付職工薪酬6900
2.支付旅遊費用
借:應付職工薪酬6900
貸:銀行存款6900
內部處置資產
內部處置資產是指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的處置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將資產用於生產、製造、加工另一產品;
2.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3.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4.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資產處置:
(1)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於交際應酬;
(3)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於股息分配;
(5)用於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前述〔例1〕中,新坐標公司將自產液晶筆記本電腦和外購的減脂運動機作為春節福利發放給公司每名職工就屬於外部處置資產,應該按照企業所得稅意義上的視同銷售行為進行所得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