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性質
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的變更登記
行政事項 : | 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的變更登記 |
辦理內容: | 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的變更登記 |
辦理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 3、《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02號) |
申請條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 (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四)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五)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
申請材料: |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
辦理程式: | 車輛管理所應當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時,需要改變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
收費標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和規範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辦理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日內 |
辦理單位: | 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 |
交通處罰
“非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限制通行措施規定”的罰款50,拒交罰款將扣留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