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設計說明
一、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和機動車盜搶保險分別提供了主險和附加險兩套條款,保險責任和費率完全相同,供各公司自主選擇。
二、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的投保條件在條款中未作明確規定,其適用範圍由各公司自主確定。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
總 則
第一條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保險契約)由本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契約中的機動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含掛車)、履帶式車輛和其他運載工具(以下簡稱被保險機動車),但不包括機車、拖拉機和特種車。
第三條 本保險契約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人員、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對於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五條 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 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 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 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 地震;
(二) 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徵用;
(三) 競賽、測試、教練,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四) 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
(五) 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六) 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七) 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被保險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牽引掛車;
4、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註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6、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八) 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九) 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未向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
(十) 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十一) 被保險機動車拖帶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含掛車)或被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其他機動車拖帶。
第七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路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 精神損害賠償;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四) 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五) 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六)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七) 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八條 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已經失效的,對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九條 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契約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 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20%;
(二) 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率10%;
(三) 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增加免賠率10%;
(四) 投保時約定行駛區域,保險事故發生在約定行駛區域以外的,增加免賠率10%。
第十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責任限額
第十一條 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本保險契約時按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限額檔次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主車和掛車連線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的比例,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
保險期間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第十四條 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間、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五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髮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六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 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後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 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定後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七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八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提供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複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複印件,如指定駕駛人的,應當同時提供被指定駕駛人的駕駛證複印件。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被保險家庭自用汽車、非營業用汽車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本保險契約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及其他證明。
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三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第三者財產,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核心定賠償金額。
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保險人賠償範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機動車重複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責任限額與各保險契約責任限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人支付賠款後,對被保險人追加的索賠請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後,本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間屆滿。
第三十條 保險費調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機動車保險費率方案的規定為準。
本保險及其附加險根據上一保險期間發生保險賠償的次數,在續保時實行保險費浮動。
契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 本保險契約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二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的,投保人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
第三十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契約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契約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本保險契約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契約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
保險期間(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短期月費率(年保險費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第三十四條 因履行本保險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本保險契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六條 本保險契約(含附加險)中下列術語的含義:
競賽:指被保險機動車作為賽車參加車輛比賽活動,包括以參加比賽為目的進行的訓練活動。
測試:指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性能和技術參數進行測量或試驗。
教練:指尚未取得合法機動車駕駛證,但已通過合法教練機構辦理正式學車手續的學員,在固定練習場所或指定路線,並有合格教練隨車指導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污染:指被保險機動車正常使用過程中或發生事故時,由於油料、尾氣、貨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飛濺、排放、散落等造成的污損、狀況惡化或人身傷亡。
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指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過程中及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後至全車被追回。
家庭自用汽車: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的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性運輸的客車。
非營業用汽車: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領館等機構從事公務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自用汽車,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
營業運輸:指經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營運證書,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的行為。未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營運證書,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以牟利為目的,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的,視為營業運輸。
轉讓:指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處分被保險機動車的行為。被保險人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將被保險機動車交付他人,但未按規定辦理轉移(過戶)登記的,視為轉讓。
第三十七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機動車保險費率方案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八條 在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
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條款為準。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
總 則
第一條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保險契約)由本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契約中的家庭自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的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性運輸的客車(以下簡稱被保險機動車)。
第三條 本保險契約為不定值保險契約。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 碰撞、傾覆、墜落;
(二) 火災、爆炸;
(三) 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 暴風、龍捲風;
(五) 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土石流、滑坡;
(七) 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駕駛人隨船的情形)。
第五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 地震;
(二) 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徵用;
(三) 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四) 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
(五) 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六) 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七) 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3、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註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4、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八) 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九)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未向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
(十) 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第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
(二) 玻璃單獨破碎,車輪單獨損壞;
(三) 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五)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災造成的損失;
(六) 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七)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八) 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九) 標準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
(十) 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
(十一) 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二) 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三)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十四) 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
第八條 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契約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照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 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為15%;
(二) 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30%;
(三) 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不能證明事故原因的,免賠率為20%;
(四) 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增加免賠率10%;
(五) 投保時約定行駛區域,保險事故發生在約定行駛區域以外的,增加免賠率10%。
第九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十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 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本保險契約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契約簽訂地購置與被保險機動車同類型新車的價格(含車輛購置稅)。
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投保時保險契約簽訂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二) 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
本保險契約中的實際價值是指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
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確定。
被保險機動車的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9座以下客車月折舊率為0.6%,10座以上客車月折舊率為0.9%,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
折舊金額=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
(三) 在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保險期間
第十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間、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三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髮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四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 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後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 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定後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五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提供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複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複印件,如指定駕駛人的,應當同時提供被指定駕駛人的駕駛證複印件。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投保人應當在本保險契約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發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條 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必須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由於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和通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獲得賠償金額的證明材料。
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保險人勘驗事故各方車輛、核實事故責任,並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定書。
第二十三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商處理。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 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確定。
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契約簽訂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折舊金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核定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
(二) 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
(三) 施救費用賠償的計算方式同本條(一)、(二),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契約未承保財產的,按被保險機動車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重複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後,本保險契約終止,保險人不退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全部損失;
(二) 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
(三) 保險金額低於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條 保險費調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機動車保險費率方案的規定為準。
本保險及其附加險根據上一保險期間發生保險賠償的次數,在續保時實行保險費浮動。
契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 本保險契約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二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的,投保人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
第三十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契約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契約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本保險契約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契約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
保險期間(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短期月費率(年保險費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 因履行本保險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本保險契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保險契約(含附加險)中下列術語的含義:
不定值保險契約: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契約。
碰撞:指被保險機動車與外界物體直接接觸並發生意外撞擊、產生撞擊痕跡的現象。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按規定載運貨物時,所載貨物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撞擊。
傾覆:指意外事故導致被保險機動車翻倒(兩輪以上離地、車體觸地),處於失去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的狀態。
墜落:指被保險機動車在行駛中發生意外事故,整車騰空後下落,造成本車損失的情況。非整車騰空,僅由於顛簸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的,不屬墜落責任。
火災:指被保險機動車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即有熱、有光、有火焰的劇烈的氧化反應)所造成的災害。
暴風:指風速在28.5米/秒(相當於11級大風)以上的大風。風速以氣象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地陷:指地殼因為自然變異、地層收縮而發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蝕時,地下有孔穴、礦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玻璃單獨破碎:指未發生被保險機動車其他部位的損壞,僅發生被保險機動車前後風擋玻璃和左右車窗玻璃的損壞。
車輪單獨損壞:指未發生被保險機動車其他部位的損壞,僅發生輪胎、輪輞、輪轂罩的分別單獨損壞,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損壞,或三者的共同損壞。
競賽:指被保險機動車作為賽車參加車輛比賽活動,包括以參加比賽為目的進行的訓練活動。
測試:指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性能和技術參數進行測量或試驗。
自燃:指在沒有外界火源的情況下,由於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等被保險機動車自身原因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污染:指被保險機動車正常使用過程中或發生事故時,由於油料、尾氣、貨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飛濺、排放、散落等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污損或狀況惡化。
營業運輸:指經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營運證書,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的行為。未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營運證書,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以牟利為目的,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的,視為營業運輸。
單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轉讓:指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處分被保險機動車的行為。被保險人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將被保險機動車交付他人,但未按規定辦理轉移(過戶)登記的,視為轉讓。
第三十七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機動車保險費率方案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八條 在投保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
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條款為準。
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
總 則
第一條 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保險契約)由本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契約中的非營業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領館等機構從事公務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自用汽車,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以下簡稱被保險機動車)。
第三條 本保險契約為不定值保險契約。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 碰撞、傾覆、墜落;
(二) 火災、爆炸、自燃;
(三) 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 暴風、龍捲風;
(五) 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土石流、滑坡;
(七) 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駕駛人隨船的情形)。
第五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 地震;
(二) 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徵用;
(三) 競賽、測試、教練,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四) 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
(五) 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六) 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七) 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3、實習期內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被保險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牽引掛車;
4、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註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6、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八) 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九)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未向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
(十) 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第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
(二) 玻璃單獨破碎,車輪單獨損壞;
(三) 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五) 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的損失;
(六) 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七)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八) 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九) 標準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
(十) 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
(十一) 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二) 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三)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十四) 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
第八條 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契約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照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 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為15%;
(二) 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30%;
(三) 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不能證明事故原因的,免賠率為20%;
(四) 投保時約定行駛區域,保險事故發生在約定行駛區域以外的,增加免賠率10%。
第九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十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 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本保險契約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契約簽訂地購置與被保險機動車同類型新車的價格(含車輛購置稅)。
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投保時保險契約簽訂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二) 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
本保險契約中的實際價值是指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
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確定。
折舊率表
車輛種類 | 月折舊率 |
9座以下客車 | 0.60% |
低速貨車和三輪汽車 | 1.10% |
其他車輛 | 0.90% |
折舊金額=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
(三) 在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保險期間
第十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間、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三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髮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四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 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後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 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定後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五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提供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複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複印件。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本保險契約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發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條 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必須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由於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和通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獲得賠償金額的證明材料。
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保險人勘驗事故各方車輛、核實事故責任,並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定書。
第二十三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商處理。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 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確定。
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契約簽訂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折舊金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核定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
(二) 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
(三) 施救費用賠償的計算方式同本條(一)、(二),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契約未承保財產的,按被保險機動車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重複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後,本保險契約終止,保險人不退還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全部損失;
(二) 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
(三) 保險金額低於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條 保險費調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機動車保險費率方案的規定為準。
本保險及其附加險根據上一保險期間發生保險賠償的次數,在續保時實行保險費浮動。
契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 本保險契約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二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的,投保人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
第三十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契約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契約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本保險契約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契約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
保險期間(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短期月費率(年保險費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 因履行本保險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本保險契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保險契約(含附加險)中下列術語的含義:
不定值保險契約: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契約。
碰撞:指被保險機動車與外界物體直接接觸並發生意外撞擊、產生撞擊痕跡的現象。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按規定載運貨物時,所載貨物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撞擊。
傾覆:指意外事故導致被保險機動車翻倒(兩輪以上離地、車體觸地),處於失去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的狀態。
墜落:指被保險機動車在行駛中發生意外事故,整車騰空後下落,造成本車損失的情況。非整車騰空,僅由於顛簸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的,不屬墜落責任。
火災:指被保險機動車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即有熱、有光、有火焰的劇烈的氧化反應)所造成的災害。
暴風:指風速在28.5米/秒(相當於11級大風)以上的大風。風速以氣象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地陷:指地殼因為自然變異、地層收縮而發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蝕時,地下有孔穴、礦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玻璃單獨破碎:指未發生被保險機動車其他部位的損壞,僅發生被保險機動車前後風擋玻璃和左右車窗玻璃的損壞。
車輪單獨損壞:指未發生被保險機動車其他部位的損壞,僅發生輪胎、輪輞、輪轂罩的分別單獨損壞,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損壞,或三者的共同損壞。
競賽:指被保險機動車作為賽車參加車輛比賽活動,包括以參加比賽為目的進行的訓練活動。
測試:指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性能和技術參數進行測量或試驗。
教練:指尚未取得合法機動車駕駛證,但已通過合法教練機構辦理正式學車手續的學員,在固定練習場所或指定路線,並有合格教練隨車指導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自燃:指在沒有外界火源的情況下,由於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等被保險機動車自身原因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污染:指被保險機動車正常使用過程中或發生事故時,由於油料、尾氣、貨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飛濺、排放、散落等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污損或狀況惡化。
營業運輸:指經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營運證書,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的行為。未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營運證書,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以牟利為目的,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的,視為營業運輸。
單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轉讓:指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處分被保險機動車的行為。被保險人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將被保險機動車交付他人,但未按規定辦理轉移(過戶)登記的,視為轉讓。
第三十七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機動車保險費率方案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八條 在投保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
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條款為準。
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保監發[1999]237號)
級 | 項目 | 殘疾程度 | 給付比例 |
第一級 | 一 | 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 | 100% |
二 | 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 ||
三 |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 ||
四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 ||
五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 ||
六 | 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2 ) | ||
七 | 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3 ) | ||
八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 ||
第二級 | 九 |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個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5 ) | 75% |
十 |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 | ||
第三級 | 十一 |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 50% |
十二 |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 ||
十三 | 雙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7 ) | ||
十四 |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8 ) | ||
十五 |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 | ||
第四級 | 十六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30% |
十七 |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 ||
十八 |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 ||
十九 |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 ||
二十 | 一下肢永久縮短 5 公分 以上的 | ||
二一 | 語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10 ) | ||
二二 |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 ||
第五級 | 二三 |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 20% |
二四 |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 ||
二五 | 兩手拇指缺失的 | ||
二六 | 一足五趾缺失的 | ||
二七 | 兩眼眼瞼顯著缺失的(注 11 ) | ||
二八 | 一耳聽覺機能永久全喪失的 | ||
二九 | 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的(注 12 ) | ||
第六級 | 三十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缺失的 | 15% |
三一 |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 ||
三二 |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 ||
第七級 | 三三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和小指中有二個或二個以上手指缺失的 | 10% |
三四 |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
理賠流程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特規定如下事故處理流程:
一、現場勘查:
1、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後,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並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製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現場勘查必須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
4、現場勘查記錄經覆核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籤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後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鑑定。
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舉行聽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後,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席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三、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應對責任當事人作出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完善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四、賠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2、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進行賠償調解。調解次數最多為二次。
3、調解成功後,製作《調解書》,並分別送交當事人。
4、調解未成功的,必須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