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實踐表明,按“矛盾”的“鬥爭性”與“同一性”的形式不同,客觀存在著下列兩類現實的和具體的矛盾著的事物:第一類:“互不相容性”的矛盾;第二類:“互相制約性”的矛盾。
“互不相容性”的矛盾是指,現實的具體的互相排斥的矛盾的雙方中,其中任一方采
取要戰勝、克服、壓倒、排除或消滅另一方的鬥爭方式,從而產生一種最後與取得統治地位一方相同性質的物質力量,推動事物的質變,達到矛盾的解決。其中有對抗性,也有非對抗性,如剝削階級與被剝削階級之間是對抗性的;唯物論與唯心論;辯證法與形上學之間;市場經濟中,具有同類商品而又搶占同一市場的各公司之間,在人民內部是非對抗性的,但都屬於互不相容性的矛盾。關於這類矛盾,中國有一句古話叫作“相反相成”,這裡強調的是,經過“鬥爭”的“轉化”。這類矛盾以“新陳代謝”為代表。
“互相制約性”的矛盾是指,現實的具體的互相排斥(或有此傾向)的矛盾雙方,在事物整個發展過程中,並不採取其中一方壓倒、戰勝或消滅另一方的鬥爭方式,而是採取互相制約、互相牽制、互相約束、互相限制、互相阻礙或互相促進的鬥爭(作用)方式。矛盾雙方長期共存於事物發展過程始終,由於在一定條件下,二者動態的、歷史的、發展的統一、一致、結合、平衡、協調或調和,會產生一種互補的物質力量,推動事物的發展與前進(自身和其他)。而二者的動態統一、協調被破壞(來自於本身或外界的力量),發生脫節現象或分解,則通常會產生破壞該矛盾雙方組成的事物的物質力量,使之倒退。其中有對抗性的,也有非對抗性的,比如理論與實踐之間,生物的雌雄之間,人的兩手之間,行走中的雙腿之間都屬於非對抗性;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之間,生產力與生產關係之間在私有制社會後期都是對抗性的,在社會主義階段通常是非對抗性的。但它們都屬於互相制約性的矛盾。關於這類矛盾中國有一句古話叫作“相輔相成”,這裡強調的是,通過斗爭(實質是互相作用),達到動態的互相協調與適合(辯證的統一)。這類矛盾以工農業的關係為代表,其中大多數採用“主導”與“基礎”的作用方式。
以上兩類矛盾之間,每類矛盾的兩個側面之間,又具有矛盾的“鬥爭性”與“同一性”。就是說,在一定條件下,互相依存、互相轉化。它們之間的又對立又統一的矛盾(作用)運動,構成了整個世界。而且往往在一對矛盾著的大事物的各自內部複雜交織著各類矛盾,各類矛盾之間又互相滲透著。事實不正是這樣嗎?
“差異就是矛盾”,這句話是我們認識矛盾的嚮導。“世界都是一分為二的”,這句話啟示我們在發現一件事物時,要看到必有一件與其對立或排斥的一方存在統一體中。從而可避免片面性。而對立統一規律即唯物辯證法則是宇宙間的根本法則,它是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基礎。人們要想取得實踐的勝利,就要使自己的思想合乎外界的規律性,就是要使自己的思想首先要合乎這一宇宙的根本法則,按照這一法則我們發現了宇宙間“矛盾”的客觀分類如下表:
現實的、具體的矛盾著的事物矛盾分類表
1.1對抗性的。如,剝削階級與被剝削階級
1.互不相容性的矛盾—〈
1.2非對抗性的。如,唯物論與唯心論(人民內部)
現實的、具體的
矛盾著的事物—〈
2.1對抗性的.如,私有制後期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
2.互相制約性的矛盾—〈
2.2非對抗性的。如,理論與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