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當代各主要國家的民事訴訟制度可以類型化為兩大模式:一為當事人主義或對抗型模式(adversary model);另一為職權主義或非對抗型模式(autocratic model)。前者以1806年法國民事訴訟法典為代表,英、美法國家多屬之;後者以1895年奧地利民事訴訟法典為典型,大陸法國家多數之。
這兩大模式分野的焦點在於當事人與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究竟誰起主導作用。在對抗型程式模式中,訴訟程式的推進由進行訴訟的雙方及其代理人負責,他們依據法律規定,提供證據並實質性地推進訴訟,裁決者在裁決以前,一直處於消極狀態。在非對抗型程式模式中,推進訴訟和提供證據的控制權操縱在裁決者手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