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職工

非全日制職工是一個法律辭彙,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用工形式的職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定。


非全日制職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的職工。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68條)

其他內容

契約形式及兼職規定

第69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定。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契約;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契約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契約的履行。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

試用期規定

第70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

勞動契約解除及補償

第71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

工資標準及支付周期

第72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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