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一是勞動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
二是用工形式,包括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等;
三是用工起始時間,即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的時間。
四是勞動契約期限,包括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除上述內容以外,用人單位職工名冊還可以記載與用人單位或者職工有關的其他一些內容。為免發生爭議和防止用人單位造假, 職工名冊應有勞動者的簽名確認。
必備理由
《勞動契約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補充: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契約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企業必備職工名冊,既可以在產生勞動爭議時作為有力的證據,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行政罰款。
建立職工名冊的對象包括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即用人單位以各種形式招用的勞動者,包括契約工、勞務工、非全日制用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