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縣民政局是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縣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制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政組織建設。
(二)負責全縣社會團體組織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評定傷殘等級,承辦烈士稱號的報批工作;承擔縣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管理工作,協調指導軍供站的工作。
(六)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調查核實上報災情,核定災害等級;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指導災區進行災民生活救濟和開展生產自救。
(七)管理全縣社會救濟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導農村“五保”工作。
(八)組織管理和指導扶貧濟困、社會捐贈等社會互助活動及對口幫扶工作。
(九)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推進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
(十)主管全縣地名管理工作。承擔行政區劃和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及日常管理工作,調查和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
(十一)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牽頭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遺棄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十五)主管殯葬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
(十六)負責全縣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
(十七)負責本縣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協調各科室和直屬單位工作;負責檔案、材料的起草和會議組織及有關決議的落實、督辦;負責計畫編制、綜合調研、文秘、人事管理、信息、宣傳、督查、檔案、信訪、文明創建、保密、保衛、行政執法、民政統計、辦公自動化、機關事務、政府採購、後勤保障、離退休幹部等工作;負責財務工作。
社救福利科負責救災、社會救濟、城鄉低保、集中供養、醫療救助、福利彩票、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困難戶及特殊對象的救濟和補助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工作;做好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房糾紛仲裁工作。
優撫安置科負責優待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工作;實施本縣優撫辦法和標準;負責退伍安置、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烈士陵園、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工作;組織、協調擁軍優屬工作,承擔縣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退伍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社會事務科負責行政區劃、勘界、地名管理、民間組織管理、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等工作;指導村(居)委會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培訓村(居)委會幹部;指導社區服務、婚姻登記機關、婚姻介紹機構、收養登記機關、殯葬事業單位的工作;承擔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老齡辦公室辦理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承辦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交辦的其他事項;負責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引導老年社團開展積極健康的社會活動。
下屬單位
青田縣離退休幹部管理站
青田縣烈士陵園管理處
青田縣福利生產辦
青田縣殯葬管理所(殯葬執法大隊)
青田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青田縣慈善總會
青田縣殯儀館
青田縣第一敬老院
辦事指南
辦理婚姻登記一、 結婚登記
初 審 受 理 審 查 登 記(發證)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4、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5、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6、雙方自願結婚;
7、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當事人須持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 離婚登記
初 審 受 理 審 查 登 記(發證)
受理離婚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持有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當事人持有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當事人須持本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三、 補領結(離)婚登記證
初 審 受 理 審 查 發 證
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3、當事人持本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4、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
(一)安置原則
退伍義務兵、復員轉業士官的安置原則是“從哪裡來回哪裡去”。
(二)安置手續的辦理
1、當年回鄉的退伍義務、復員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由當地政府安置部門組織接待和接收。退伍義務兵回原徵集地30天內,持父母戶口本、本人退伍證、部隊行政 介紹信、入伍通知書;復員轉業士官、復員幹部接到省軍安辦的接收通知書後60天內,持轉業(復員)證和省軍安辦開具的接收安置通知書,到當地安置部門報到,辦理接收手續。
2、當年回鄉的城鎮退伍義務兵,復員轉業士官的就業安置,在回原徵集地後 三個月內由當地安置部門統一擬定分配計畫,報請當地政府審批,憑軍安辦開具 的行政介紹信到接收單位報到。復員幹部憑省軍安辦開具的通知書辦理入戶、糧 手續,不安排工作。農村義務兵,由當地政府妥善安排其生產、生活。有專長的 通過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錄用。
3、退伍義務兵、復員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異地安置的,除符合政策規定者外 ,本省籍的跨市、縣(區)安置由原入伍地與接收安置地安置部門商定,外省籍 的在回安置地後60天內,由接收單位報省軍安辦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