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廳

青海省水利廳

青海省水利廳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定水利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定省管主要河湖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有關領導和內設機構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主要職責

(一)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和跨地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省內主要流域、區域以及大型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城鄉規劃及各類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擬訂全省水資源保護規劃和省內主要河湖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按規定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措施、規劃和相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水文工作。承擔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河流、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水資源公報。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負責省管河流、湖泊及河岸、灘涂的治理、開發建設,指導和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七)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按分工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及有關生態建設項目的實施。

(八)指導農村牧區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草原水利基本建設,指導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設施管理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省管河流、水能資源開發工作,組織實施水電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九)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州、市、地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對省管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河湖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一)開展水利科技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定水利行業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介紹

廳 長:張世豐

巡視員:張偉

副 廳 長:謝遵黨、石建平、劉澤軍、馬曉潮、王海平

紀檢組長:董曉淇

總工程師:張生福

副巡視員:黃海林

辦公地址

青海省西寧市崑崙路18號810001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災害損失。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水利廳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督查督辦等工作;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承辦廳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備案管理和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工作;指導水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工作,對水行政執法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二)規劃計畫處。

擬訂水利發展規劃,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和水利工程建設規劃意見書,組織審核、報批全省重點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水資源水文處(水電處)。

負責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編制水資源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各行業用水定額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供水、排水、節水、污水處理回用等方面的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和水資源公報;指導農村牧區水電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指導省管河流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建設及管理工作;承擔省節約用水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財務處。

編報部門預決算,承擔廳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廳系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辦理廳直屬單位、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產評估管理和產權登記等有關工作,承擔內部審計工作。

(五)建設管理與科技處。

指導水利設施、河道、湖泊、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水利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核和工程建設與驗收;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負責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指導水利工程開工審批、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指導重點建設項目和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建設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利科技工作,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

(六)農村牧區水利水保處。

擬訂農村牧區水利政策、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全省農田、草原水利基本建設工作;指導農村牧區飲水安全、村鎮供水排水工作,指導實施農村牧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指導農田灌溉與草原灌溉工作,組織實施節水灌溉、雨水集蓄利用、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草原節水灌溉示範項目、泵站建設與改造工程建設,指導農村牧區節水工作;組織實施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核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

(七)安全監督與水政監察處。

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省管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指導省管河流、湖泊及河岸的治理開發;組織指導河道采砂管理,指導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全省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

(八)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廳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教育培訓、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其他事項

(一)保留機關後勤事業編制14名,處級領導職數2名。

(二)保留水利工會事業編制3名,處級領導職數2名。

(三)將省發改委庫區移民辦公室整建制劃入省水利廳,保留事業編制6名、處級領導職數2名。

(四)關於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省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省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五)關於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省國土資源廳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省交通運輸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省水利廳牽頭,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六)關於城市涉水事務的職責分工: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省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上的指導。

(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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